新快报讯(记者 叶志明 通讯员 高涛)记者从广州国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在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广州市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在2005年5月30日前,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广州市各区国家税务局补办税务登记。
市国税局有关人士重申,广州市5月1日以后新办的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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