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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公司状告外国承运商被驳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 12:0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法律界人士提醒:凡聘用国外境外商船,一定要慎重选择,严格操作

  据新华社电 虽然进口的原油的确缺斤少两,但我国的保险公司在自己理赔后因证据不足只能吃“哑巴亏”———日前,广州海事法院驳回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状告两外国承运商的起诉。2002年5月28日,联合石化亚洲有限公司将172300.25吨原油卖给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千禧马士基”轮承运,起点为
阿曼费赫勒港,终点是中国水东港。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就此笔货物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投保。2002年6月12日,“千禧马士基”轮驶抵中国水东港,茂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货物后出具数量证书,证实该轮卸货数量较提单记载短少931.909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代位求偿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认为,丹麦A.P.穆勒-马士基公司是“千禧马士基”轮的注册船东,是承运人;丹麦A.P.穆勒公司是其对外管理公司,为实际承运人,因此他们对货物损失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3年6月10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将双方告到广州海事法院。两名被告在向法院提供的书面答辩词中称,货物提单是阿曼海湾代理有限公司代表“千禧马士基”轮船长签发的,经过4次合法背书转让最后到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手中。提单上没有关于承运人名称的任何记载,不能据此得出丹麦A.P.穆勒-马士基公司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下的承运人。广州海事法院审查证据后,认为的确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两被告与本案货物运输有关,原告请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本案的审判长提醒中国商家,国内涉外商事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进出口货物时,凡是聘用国外境外商船,一定要慎重选择信誉好的合作伙伴,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才能尽量避免损失。(胡后波)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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