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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滞后制约慈善事业 学者建议制定慈善机构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 11:11 人民网-市场报

  钟文

  日前,民政部下属三家机构发布了“2005中国大陆慈善家排行榜暨十大慈善家”,135位慈善家榜上有名。随着这个“官方版”慈善排行榜的推出,也把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深层问题推向了前台。

  中华慈善总会的分析指出,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的慈善事业,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截至2004年底,中国慈善机构获得捐助总额约50亿元人民币,仅相当于中国2004年GDP的0.05%,而美国同类数字为2.17%,英国为0.88%,加拿大为0.77%。另外,中国的慈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仍旧依赖海外捐赠,比如在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物资中,有近80%来自海外,只有20%多一点来自内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慈善公益事业仍然像一个蹒跚学步的孩子。”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一位学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发展慈善事业也应运用市场化的方式运作,对于热心捐助慈善事业的企业或机构应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我国目前只有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7家慈善机构是捐赠全额免税的慈善组织。也就是说,只有极少数慈善机构获得了政府的特别许可,有权开出可以得到政府财政部门认可的捐赠证明。因此捐赠者的选择范围非常狭小。

  而这种慈善事业领域中的垄断,提高了慈善事业的成本。更严重的是,维持垄断格局,必然会使慈善事业依附于政府,无法变成真正的社会活动,也无法吸引具有企业家精神和公益精神的人士进入慈善领域,从而使慈善组织无法发育成熟,不能实现专业化。“中国从不缺少善良慷慨的人,但缺失了让这些善良慷慨得以落实的机制,中国富豪们的捐款热情也就因此大减。更为重要的是,富豪们之所以不愿意投入慈善事业,还与当前税收体制上的瓶颈有很大关系。在中国,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纳税人的捐赠,免缴的税额只在3%以内。而且就是这3%的免税额度,也只有向事先得到国家批准的7个特定慈善组织捐款时,才能得到税收的优惠体现。”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说。许多国家都有专门鼓励纳税人捐款给社会慈善事业的法律,比如说捐款多少就可以享受扣税甚至免税优惠等,而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这样的法律。

  不少学者表示,目前法规政策的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障碍。他们建议制定《慈善机构法》,确立慈善机构独立的法人地位,并明确慈善机构的性质、使命及其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和监督机制。同时,取消现行法制中要求慈善机构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让慈善机构独立承担起自己的民事责任。还应确立完善、统一的慈善税制,取消企业所得税法规中对企业捐赠只能在年应纳税额3%以内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限制性规定。

  《市场报》 (2005年05月10日 第二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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