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表演的大型舞蹈《千手观音》是鸡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一道最亮丽的风景。她取材于我国民间观音文化,塑造了“眼观世音、大地生辉、天人合一”的意境,带给人们美的享受与心灵的启迪。也许是看到了《千手观音》的巨大影响,在春晚后全国各地突然出现了很多不同版本的《千手观音》,给中国残疾人艺术团造成很多负面影响。近日,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前一阶段有关《千手观音》的版权登记等问题进行了澄清和说明。
在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法律顾问庞中正律师公开了经过他们收集、整理、掌握具体证据的多起侵权事件,以此来维护《千手观音》的知识产权。
庞中正列举了一系列假借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表演的《千手观音》的事例:自称为北京市残疾人青少年艺术团的团体于2005年3月19日至25日在山东省烟台市儿童影剧院的演出,其在媒体宣传中号称其节目有“经春节晚会而一夜走红的《千手观音》”。同时,该团在北京大学演出的宣传单中,使用了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剧照,自称其节目《千手观音》是在2004年雅典残奥会和2005年春晚的演出节目。福建明星艺术团在福州五虎山歌舞剧院演出,其在广告中自称“2005年春节联欢晚会荣获金奖的《千手观音》3月21日在五虎山歌舞剧院闪亮登场”。自称河北燕赵残疾人艺术团的团体,在春节后打着春晚《千手观音》的牌子在江西等地进行演出。湖北省残疾人艺术团于2004年3月在杭州、绍兴等地演出《千手观音》节目。
庞中正代表中国残疾人艺术团郑重申明:从即日起上述行为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将视不同情节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者要求工商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保护春晚版《千手观音》的合法版权和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合法权益。
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艺术总监王原强调,1月14日和3月1日,北京版权保护中心为艺术团分别颁发了12人版和21人版《千手观音》的作品登记证,它们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庞中正表示,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对舞蹈《千手观音》进行版权登记,舞蹈中的具独创性的音乐、舞蹈动作、服装、头饰、首饰、舞美及灯光等元素应受法律保护。而舞蹈《千手观音》的名称、题材、观音形象或者不具有独创性的舞蹈动作(进入公有领域的)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版权登记不妨碍他人使用“千手观音”的名称,也不阻止他人用“千手观音”这个题材再进行其他的演出。所以,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进行版权登记只是权利人对自己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所做的必要保护措施,并非也不可能是对观音文化的垄断和对艺术的独霸,后一说法是对我国著作权法的一种误读和误解。
王原说,“我们无意垄断艺术,但任何艺术团体表演我们登记版权的舞蹈《千手观音》,理应征得著作权人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和作者张继钢的同意,并且不能盗用、窃取我们的剧照及图文、音像资料,更不能假冒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名义欺骗误导观众。”
(孟祥宁)
《市场报》 (2005年05月10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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