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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披露预亏 导致损失能否索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 05: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问:请问如果因上市公司不按规定时间披露2004年预亏公告,从而导致股东损失的,股东能否索赔?

  志愿团专家: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应尽义务。

  其次,信息披露应当完整、准确、及时。根据深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2004年度业绩预告披露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5年1月31日。

  对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如果该公司未能在交易所规定的1月31日前进行预测并予以公告,则违反了交易所的上述规则,该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将有可能受到交易所处罚。

  你在咨询问题中提到,上市公司未能及时披露预亏公告导致的股东损失,我们认为,你的损失需要分情况进行界定。(1)如果你所称损失是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造成股东权益的减少,该种权益减少作为股权投资的固有风险是需要由股东自行承担的;(2)如果你所称损失是指因为该公司不合规的信息披露造成流通股市价下跌导致的损失,则股东能否索赔,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作进一步分析。

  依据上述最高院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因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购买公司股票并导致损失,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这需要满足若干条件:(1)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存在虚假陈述;(2)投资者存在损害结果;(3)上述二者间存在《若干规定》所界定的因果关系。而且,投资者要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前置条件是:信息披露人因虚假陈述受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宣判有罪,应该注意的是这里前置条件不包括受交易所的谴责或批评。

  以该上市公司的情况看,若其在去年披露三季度季报时已经明确预知将出现大幅亏损而未及时披露,则其行为可能构成最高法院《若干规定》所定义的虚假陈述之重大遗漏。在此情况下,投资者依据虚假信息买入该公司股票,并在真实信息披露后因股价下跌遭受损失,且该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又受到相关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的,则投资者是有可能提起索赔诉讼。

  然而上述情况仅仅是假设,因为一方面对经营业绩的预测存在一定的难度及主观性,在法律上较难认定其中的过错,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尚待进一步认定;另一方面,即便其属于虚假陈述,投资者的损失要获得赔偿还要满足前述的一系列要件,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且赔偿条件的认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投资者最需关注的就是这家公司是否会因信息披露事项受到相关处罚,因为该处罚既是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也是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进行一系列事实认定的基础。

  上周值班嘉宾简介:

  宣伟华,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日本国立神户大学法学修士,上海国际商务法律研究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擅长于公司、证券、知识产权、外商投资等相关业务,是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例共同诉讼案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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