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承认,目前从根本上杜绝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最有效办法就是加大处罚力度、启动民事赔偿机制、增加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上发表意见的权力等综合治理措施,即严刑峻法是最有效的监管方法。
有关部门也曾明确指出:对于2003年8月28日以后,即《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即56号)发布后,对违规形成的侵占问题,监
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责任,公司和其他股东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诉讼。但事实上,公告发布之后,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虽然整体上呈下降趋势,但仍有部分公司并不收敛。比如某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显示,大股东及关联公司共占用上市公司21317.37万元资金,但至2004年半年报时,这一数字上升为50062.60万元。这种现象绝非个案。
由于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反映在证券民事诉讼上,就是雷声大雨点小。目前由于股东对公司、股东对股东诉讼地位问题,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具体到上市公司也是这样。甚至有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深谙法律和政策,他们钻国家政策的空子,利用各种名目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更加有恃无恐。
的确,以股抵债不失为解决大股东占款的一种方法,但这种现实的选择不是治本之策,我们的公司治理需要完善,我们的监管措施需要完善,同样我们的司法制度更需完善。否则,难免会有一些大股东无法抵挡得了不占白不占的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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