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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06: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5] 65号文件批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货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中银国际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银国际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中银国际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公司名称: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3.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4. 法定代表人:平岳

  5. 执行总裁:陈儒

  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7. 电话:(021)38834999

  8. 传真:(021)68872488

  9. 联系人:王俭

  10.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11.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平岳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兰州大学。历任中共甘肃省灵台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办公室主任,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副处长、副部长,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代行长、党组副书记、行长、党组书记、中国银行总行纪委书记、中国银行常务董事、中银香港非执行董事。2002年11月至今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山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加州大学硕士、麻省理工学院博士。现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国家开发银行顾问、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历任高盛公司执行董事,国家开发银行投资银行筹备组副组长,雷曼兄弟公司董事总经理。

  服山清一(SeiichiFukuyama)先生,董事,国籍:日本。现任美林投资管理董事总经理、日本及亚太区首席运营官,香港投资基金公会执行董事。曾留学中国。历任水星资产管理公司驻台湾首席代表、董事,美林投资管理(亚洲)公司董事、亚太业务主管。

  陈儒先生,董事、执行总裁,国籍:中国。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参与深交所筹建。历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中银国际证券副执行总裁、董事总经理。

  施洪祥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高级工程师。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裁兼金融投资部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全国水库经济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曾任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水电项目部工程师、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电力事业部业务经理、电力事业部副主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发展研究部副主任、战略发展部主任。

  赵纯均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兼任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副理事长等。历任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教研室副主任、讲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系主任、副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第一副院长、教授。

  理查德(Richard Margolis)先生, 独立董事,国籍:英国。现任Rolls-RoyceInternationalLtd中国地区主管。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曾供职于英国外交部,在北京、巴黎、香港从事外交工作多年。后历任Smith New CourtFarEast Ltd 董事总经理,美林(亚太)公司第一副总裁,美林(亚太)公司顾问。

  江春泽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亚洲研究所所长,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外司副司长,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兼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理事,国家计委经济研究中心重大课题协调司司长、研究员。

  蒋小明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香港上市公司-赛博集团和威新集团董事局主席。英国剑桥大学博士。曾任联合国退休金投资管理副总裁、NASDAQ上市公司--加拿大字源公司董事、美国资本集团顾问、剑桥大学商学院高级研究员。

  2. 监事会成员

  钱卫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沈阳信托咨询公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沈阳市铁西区支行副行长、行长,中国东方信托咨询公司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董事总经理。

  盛湘先生,监事,国籍:中国。英国剑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稽核合规部主任。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从事金融工作多年。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副处长。

  3. 管理层成员

  陈儒先生(RuCHEN),执行总裁。中国籍。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筹建。曾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公司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副执行总裁兼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组长。

  彭宏逖(David H.PENG)先生,副执行总裁。美国籍。Thunderbird美国国际管理研究院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士。美林投资管理(亚洲)公司董事总经理、美林投资管理中国业务主管。80年代末开始从事中国业务,90年代负责安泰投资管理公司(AETNA)在大中华地区的投资管理业务;曾在美林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在台湾的业务拓展,主管中国大陆业务;曾全面代表美林投资管理参与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工作。

  苏淑敏(TinaSO)女士,投资总监,中国香港,香港证券专业学会会员。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南京大学的中美中心进行有关中国经济改革及政治理论的研究工作。拥有18年投资管理经验;加盟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前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投资产品科总监;曾任英国施罗德宝源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投资管理部主管、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顾问等职。

  4. 督察长

  欧阳向军(JasonX.OUYANG)先生,督察长。加拿大籍。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毅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5. 基金经理

  黄健斌先生,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经理,华南理工大学EMBA,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学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广发证券股份公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从事固定收益投资近9年。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苏淑敏(Tina So)(投资总监)

  成员:伍军(投资副总监)、陈军(助理副总裁)、张剑颖(助理副总裁)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督察长)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安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监管规则。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制度。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营销管理制度。

  4)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 环境是指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等内容。

  2)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控制建设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 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由各级组织结合不同的业务而进行的控制。

  7.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公司的前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交易业务控制;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

  法律合规控制;

  内部审计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危机处理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8.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9.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字[1998]3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庄为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52人,平均年龄31岁,8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70%以上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998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托管资格,是国内第一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立资产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处、委托资产处、QFII资产处、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处、研究发展处和内部风险控制处,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部。

  作为中国大陆第一家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七年来,中国工商银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止2005年3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3只,其中封闭式16只,开放式27只,市场份额占比34%,位居首位。基金年均递增托管资产超过75%。至今已形成包括养老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产业基金、QFII资产六大类13项托管产品的资产托管业务体系,2004年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环球托管》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监督局、监察室。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

  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一九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中银国际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人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 平岳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执行总裁: 陈儒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 王俭

  2. 销售代理人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日期: 1912年2月5日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 忻如国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ank-of-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庄为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 平岳

  联系电话: (021)68604866

  联系人: 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 (021)53594566-4125

  传真: (021)53858549

  联系人: 金芸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962503

  网址: www.htsec.com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177

  传真: (021)62583439

  联系人: 顾文松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021)68419125

  联系人: 缪白

  联系电话: (021)68419125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深圳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杨秀丽

  联系电话: (0755)82400862

  联系人: 任磊

  公司网址: www.pa18.com.

  8)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 汪永平

  联系电话: (0551)5161666

  联系人: 唐泳

  公司网址: www.huaans.com.cn

  9)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联系电话: (021)68768800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 张琦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 陈耀先

  电话: (010)58598832

  传真: (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 韩炯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联系人: 秦悦民

  经办律师: 秦悦民、傅轶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 薛竞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本招募说明书已于2005年4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65号文件核准。

  (一)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份额认购事宜仔细阅读发售公告。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五)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认购时间

  具体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请投资者就认购时间仔细查阅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七)认购原则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首次认购基金的最小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最小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的柜台最低认购金额进行调整,基金销售代理人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在其代销网点的柜台最低认购金额进行调整。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上述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认购利息折份额时,小数点后第三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举例如下:

  假设某投资者以10000 元认购中银国际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利息为15.98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数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 =1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 15.98/1.00= 15.98份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10000+15.98= 10015.98份

  即若基金投资者斥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在此期间产生了15.98元的利息,可获得10015.98 份基金份额。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募集资金利息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备案的条件为基金募集期内或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结束,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无法达到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则不符合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合同不生效。

  如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代理人,另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还可以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投资者需遵守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办理时间之后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视为在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7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申购。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7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实质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基金销售代理人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在其代销网点的柜台对以上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代理人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可不遵守以上限制。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保留至0.01份,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二: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10,000/1.00=10,000.00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保留至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且假设该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为15.00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5.00=10015.00元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处理方式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含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必要的核准后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项技术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分两步完成,申请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拟转入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增开交易帐户业务,然后到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须按照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相关规则,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申请办理。

  上述继承、捐赠、强制执行指: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十八)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份额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承担以下职责: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2.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或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4.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5. 确保基金注册登记及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按约定的时间完成数据的发送和接受;

  6. 提供灾难恢复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4)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理念

  深入研究、稳健投资

  深入研究:作为主动投资管理的基金,深入的研究是取得良好投资业绩的基础。货币市场基金业绩主要受短期利率变动影响,而短期利率又受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和其他基本因素的影响。对这些基本因素的深入研究是本基金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

  稳健投资:本基金坚持稳健投资,强调控制风险、在维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收益。

  (四)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投资程序

  1) 整体配置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预判,决定债券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信用水平,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在保证组合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运用现代金融工具和分析方法,寻找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并进行优化配置。

  2) 投资管理方法

  短期利率预测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组合久期制定

  根据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来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类别品种配置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隐含的即期收益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资金面的分析,匹配各期限的回购与债券品种的到期日,实现现金流的有效管理。

  无风险套利

  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短期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对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税收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财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五)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承销证券;

  4.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外:(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 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7)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限制和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1)、2)、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七)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目标确立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利息税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本基金选取这个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1.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品种均为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收益率与短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具有很强的可比性和相关性。2.在一定程度上,货币市场基金依然是替代银行存款的投资工具之一。当市场上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公告。(八)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九)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债券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 不谋求对发债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十一)基金的融资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财产的构成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等。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帐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名义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目的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二)估值日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1) 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2)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3)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涉及到的债券视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回购期间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每日计提;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利率逐日计提利息。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投资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进行临时公告。4.如出现基金购买的券种交易量异常或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况,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并经批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5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7.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五)估值程序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但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按照以下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2.差错处理原则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6)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八)特殊情形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估值方法”中的第3、4条规定进行估值而产生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3. 银行存款利息;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二)基金净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如收益为正,则采取小数点后第3位去尾原则;如收益为负,则采取非零即入原则,因收益分配的尾差所形成的余额调整入基金资产。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时不支付。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四)收益公告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7日年化收益率=【((∑Ri/7)×365)/10000】×100%(按月结转份额) 其中:Ri为最近第i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六)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本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本基金合同终止时所发生的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1%÷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3.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H=E×0.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基金管理人可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一)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三)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上述费用时,按《基金法》和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五)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6.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1.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6.临时报告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与决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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