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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06: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发售日期: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代表基金行使债权或因基金财产投资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税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召集人对同一议题可以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并公告再次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3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再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仍应满足上述现场开会的条件方为有效。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在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必要的备案手续。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召集人对同一议题可以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并公告再次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3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再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仍应满足上述以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方为有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公告时应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名称及公证员姓名一同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如收益为正,则采取小数点后第3位去尾原则;如收益为负,则采取非零即入原则,因收益分配的尾差所形成的余额调整入基金资产。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 本基金收益每月中旬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按月结转基金份额。即每月将基金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

  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4.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按月结转份额方式下的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如下: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如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公式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时所发生的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条“(一)基金费用种类”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上述费用时,按《基金法》和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4.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承销证券;

  4.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外:(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 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基金管理人将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 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3) 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 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涉及到的债券视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回购期间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每日计提;

  5)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投资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进行临时公告。

  4.如出现基金购买的券种交易量异常或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况,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并经批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5.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6.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5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 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法律法规对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合同终止事由。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报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

  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之日止。

  (三)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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