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大量抛售股票做出三大限制性规定
本报讯记者何晓晴报道:中国证监会4月29日正式就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备受市场关注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月正式“启航”。为了防范非流通股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权后控股股东大量抛售股票的情况出现,《通知》特此做出了三大限制性规定。而在改革试点问题上,流通股东也拥
有“生杀”大权。
三大限制性规定包括:一,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三,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通知》还指出,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处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文件并公告。
《通知》规定,为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试点上市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且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做出相关安排。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此外,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谈到关于试点启动后的“新老划断”问题时也表示,“新老划断”是指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不再区分上市和暂不上市流通的股份,对存量上市公司分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必须选择适当时机实行“新老划断”。
(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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