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市千余名相关人员为此还进行了专题培训。新的《信访条例》将严惩打击报复,明确了侵害信访人权益的机关和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信访加入了问责制度,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关部门对信访人不能推诿塞责。
信访当然不是“多事”,也不是“无理取闹”、“净给政府添乱”。信访工作在当前
的体制状况和经济发展条件下,它涉及方方面面,联结千家万户。但信访作为一种现象长期存在,而且现在看来似乎越来越多以至形成“信访洪峰”,这并不是一件好事。信访虽然能够有所谓的“民意上达”,也能够作为正常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而给予公民权利救济,但在实践中,正如有关人士指出,“信访功能错位,责重权轻,人治色彩浓厚,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信访作为一种制度而长期存在,并不是因为人们喜欢上访,而是因为中国目前的制度中缺乏独立、统一、完整的司法权。
可以这么说,除了赋税、徭役之外,断狱、理讼式的信访是我国几千年封建“人治”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封建中国,地方行政长官往往也是司法长官,这种申诉冤屈的上访形式具有合法性。这种青天意识和臣民意识历时几千年,以至于到今天在走向法治社会和司法独立的过程中,惯性依然不可忽视。我们必须清楚,信访这种制度安排虽然可以使法律正义的目标部分得到实现,但这一过程恰恰是以牺牲法律的自主性和现代法律赖以取得合法性基础的程序性价值为代价的。
在目前的制度结构中,行政部门几乎拥有绝对的权力,却缺乏有效的制约。比如说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强制拆迁中,行政长官一声令下,公安、检察、法院倾巢而出。这也说明了这样一个制度问题,司法系统没有被赋予独立的使命,它在多种权力上仍然受制于行政部门。在这样的情况下,不是老百姓没有法律意识,而是深知利害关系才越权上访,寄希望于“青天大老爷”。
司法独立问题已经被提上了日程,努力改善司法机关的地位,这才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根本之道。信访中更多的是法律问题,而不是行政问题,这不是行政机关和工作单位所能解决的。
在行政法制化的进程中,信访救济何去何从?人们对于信访制度给予的是“同情的理解”。信访制度能够在政法不分的转型社会运作有其合理性,但是否能够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国家承载更多的责任和希望,却是一个未知的命题。(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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