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波 郭晓菊
近日,关于北大陈瑞华教授被指“歧视自考生”的报道在网上引发争论。
歧视在一定程度上说是一个意识形态问题,而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和道德规范不同,并不调整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所以,如果事实
真相如陈瑞华教授所说的,只是说过类似“大量自考生进入复试,是法学院的悲哀、北大的失败”的话,尽管可能有不恰当之处,但并没有违法性可言,所以网友在网上要求北大开除陈瑞华教授有点过于感情用事。
但是,如果这种“学历歧视”在招录、就业、升学中表现出来,成为一种“歧视行为”的时候,法律就应该对其进行调整了。如果在“游戏规则”事先确定的情况下,自考生依靠自己的实力进入复试,而北大法学院仅因为是自考生而不予复试或者复试成绩优秀而不予录取的话,法律完全应该站出来说“不”。
我国在制止“学历歧视”方面,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做得不够,特别是在就业中的“学历歧视”。我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该条款只列举了4种情形的就业歧视,并没有就“学历歧视”是否属于就业歧视作出规定。另外,在美国反就业歧视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有权对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进行审查,可以审查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是不是合理的,还可以审查这种条件是不是必要,且不能更改的。而我国的用人制度基本上完全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因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把对自考学历与普通高校学历“同等待遇”写入法律,并赋予公民对“学历歧视”提起司法保护的权利。
《市场报》 (2005年04月29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