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李丹) 历时5个月的木糖醇口香糖著作权之争,最终以好丽友胜诉乐天画上句号。昨天,当事人双方已正式接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
据了解,2004年12月3日,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好丽友公司侵犯了自己的特有名称“木糖醇”及拥有完全著作权的“牙齿笑脸图标”及木糖醇口香糖特有的塑料瓶包装,遂将好丽友公司及其销售商、代理商告上法庭,要求索赔50万元。2004年12月20日,北京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其中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2004年12月27日,乐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5年4月27日下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认为,乐天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其为牙齿笑脸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二审审理期间补充提交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法庭不予采信。另外,好丽友公司使用的“心形笑脸”图形与乐天公司使用的“牙齿笑脸”图形,在形状上并不完全相同,存在一定的差别且均含有公有领域的素材。同时,好丽友公司一审期间已提交证据证明其设计是委托纪元星雨公司独立创作完成的,并非复制乐天公司的“牙齿笑脸”图形,则不应认定好丽友公司侵犯了乐天公司的著作权。因此,乐天公司提出的要求判令好丽友公司等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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