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昨天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根据这一解释,2007年以前,在行政长官由任期5年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制度安排下,如出现行政长官未任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5年任期导致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2007年以后
,如对上述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修改,届时出现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根据修改后的行政长官具体产生办法确定。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昨天发表声明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及基本法赋予的权力,为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最权威及具约束力的法律解释,有效平息有关争议,扫除了影响特区政府和社会正常运作的不明朗因素,确保特区能依法如期在7月10日顺利选出新的行政长官。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次释法是及时和必须的,也维护了香港的根本利益。
发言人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法律解释,是合宪合法的,不会影响‘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绝对无损香港赖以成功的法治精神。
(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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