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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购房合同“更名费”大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 10:35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李进

  本报讯由原来的不收费、低收费到现在高达万元,福州一些开发商收取的购房合同“更名费”已到了让人咋舌的地步。对此,福州市物价局称,开发商不能收取“更名费”。

  “更名费”高达2万元

  由于央行房贷新政策对房地产的影响,福州部分炒房者开始抛售,开发商收取的购房合同“更名费”从去年年底开始大涨,由去年的加收房款总额的2%左右涨到了3%左右,最高的超过了6%。

  福州吴先生介绍说,他转让一套在金山的、面积105平方米的房子,总成交价为24万多元。但在办购房合同上的户主更名手续时,开发商向他收取了7000多元的合同更名手续费,达到了房款的2.5%。

  业内人士介绍说,吴先生等买房者所缴纳的所谓“更名费”,是产权证办理前,预购者在转让房子时,必须无条件向开发商缴纳一定比例的更名费用,否则开发商将不予以更改订购合同。

  收费逐年增加

  据福州一些房产公司及房产中介等业内人士介绍,1992年,福州的房地产开始红火,从去年年底开始,尤其是3月17日房贷利息调高后,部分炒房者觉得炒房的风险加大,开始了抛售,“更名费”的行情随之节节看涨,高的达到2万元。

  对此,有楼盘售楼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收更名费是设置更名门槛,减少炒楼行为。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房地产人士则指出,开发商收“更名费”,实质上是要分炒楼者的“羹”。

  “更名费”收不得

  福州市物价局服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开发商不能向购房者收取购房合同“更名费”。预购者要转让房子的视为违约,开发商可按照购房合同或购房意向书收取合同违约金;如果合同或意向书没有约定的,则开发商不能向购房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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