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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不得转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 10:34 海峡都市报

  N新华

  本报讯针对个别地方欲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给企业的情况,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7日表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不得转让。

  这位负责人说,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将风景名胜资源等同于旅游资源进行出让
,包括变相地以经营权名义的出让,不符合国务院关于“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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