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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迁徙不符合现代精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 09:24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张帆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

  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刘武俊念出了这样一句古语。

  迁徙权,一个曾经在新中国宪法中出现而后又销声匿迹的名词,如今随着对户籍制度的反思而再度受到学界乃至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刘俊武说,迁徙自由其实是关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法律问题。

  从有到无的背后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殷啸虎对迁徙权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演变进行了一次梳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至少在法律上对迁徙自由持了肯定态度。作为新中国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迁徙的自由权。而在1954年宪法起草的过程中,最初对于迁徙自由的问题并没有加以规定,但最后还是在宪法中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内容。真正开始从法律上明确限制迁徙自由的,是195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它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的建立,事实上杜绝了农村人口自由迁往城市的可能性。这种制度的核心作用,就是人为地在城乡之间树起一道藩篱,以工农业剪刀差的形式,为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提供制度保障。

  也正是基于这一点,1975年修改宪法的时候,正式从宪法文本中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至1978年乃至1982年宪法修改时也都没有予以恢复,道理其实很简单:严格的城乡界限,是计划经济的社会基础;只要计划经济体制不改变,迁徙自由就不可能实现。

  二元体制割裂社会

  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是经济学教授,但他越来越多地在关注中国的社会问题。

  胡星斗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通过对居民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人口登记,以法律的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人口的正常流动,成为如今中国严重的二元结构、城乡隔离及歧视制度的始作俑者。目前,世界各国虽然也有“人口登记”、“人号”、“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公民档案甚至“户籍”等管理措施,但极少存在城乡二元户口安排及城乡严重隔离的制度。虽然经济学家刘易斯(Lewis)、拉尼斯(Ranis)、托达罗(Todaro)、迈因特(Mint)早就注意到发展中国家的“二元结构”的问题,并对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他们恐怕谁也没有想到中国的二元结构是以官方文件、法律和制度的形式被稳定地固定下来的。

  在中国,二元户籍制度衍生出二元就业制度、二元医疗制度、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二元教育制度、二元公共投入制度、二元税费制度、二元金融制度、二元电力制度、二元土地制度、二元人才制度、二元组织制度(城市有工会,农村却没有农会)、二元国有资产制度(“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竟然没有农民的份),而且,农民在政府服务、基础设施、生产资料供给、粮食销售、燃料、住宅等方面都处于劣势。

  二元户籍制度还导致中国的城市化速度远远落后于工业化,形成了“工业国家、农业社会”的畸形状况,如从1994年到1998年,我国工业化增长了40-50%,但城市化率仅增加了1%。千百万农民无法转化为城市居民,他们只能像候鸟一样穿梭于城乡之间,饱受劳累和歧视,最终回到农村结婚生子,形成了所谓的“民工潮”。民工潮的实质是制度歧视、户口限制,农民工无法成为稳定的产业工人,无法从身份制转换为职业制。

  由于二元户口制度及其附加职能的不断强化,农民在教育、医疗、社保、税费、金融、甚至选举权等方面都受到种种的歧视。农民人均收入极低但仍然需要缴纳相当的税费,农民住房不能抵押、贷款利息远远高于城市但邮政储蓄和银行仍然每年吸走农村6000亿元资金用于城市建设,这些都致使中国的城乡关系陷入恶性循环。

  限制迁徙不符合现代精神

  刘武俊说,迁徙自由是现代社会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亦规定“合法居住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所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除联合国有关人权约法确认和保护迁徙自由外,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宪法也都有确认公民迁徙自由权的规定。日本国宪法第22条规定“在不违反公共福祉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徙及选择职业的自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判例形式确认美国公民有移居任何一州并享受移居州公民同等待遇的权利。

  殷啸虎称,我国法律对迁徙自由的限制乃至禁止,是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与此相反,市场经济则要求保障人口的自由流动。因此,现行的限制迁徙自由的法律和政策的改革是必然的。承认迁徙自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不可阻碍的趋势。

  他认为,对于迁徙自由的法律认可与保障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一个前提,限制迁徙自由的法律和政策,是不符合现代社会精神的。迁徙自由是公民不可限制的宪法权利,是现代社会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实现人生价值的确认与保障。在宪法上明确写入承认公民有迁徙自由,是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

  迁徙自由还有助于塑造具有独立人格和自治理念的“自由公民”形象,进而有利于提高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和建构人格独立的现代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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