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冯兰瑞:
公民必须享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权利,是我近二十余年研究劳动就业和城市化问题得出的必然的逻辑结论。
宪法恢复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一、当年直接导致取消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利的主要因素已经不复存在。
第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全国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通过市场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最佳结合,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公民自由居住和迁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惟一有效的出路。
第四、农村人口减少有利于土地资源集中,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
第五、公民自由居住和迁徙,有利于扩大内需,繁荣市场,促进生产发展。
第六、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必须恢复公民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确立和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繁荣的现实条件下,宪法中没有规定公民迁徙自由的理论基础和历史条件已不复存在。
在宪法中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在宪法中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的需要。
在宪法中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是加强人口管理的需要。
在宪法中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是我国政府履行对国际社会承诺的体现。
在宪法中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的规定还有现实紧迫性。
建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增加关于公民享有迁徙自由权的内容:以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为导向,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公民迁徙自由;配套进行农村的土地制度、城市的劳动就业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使之与现行户籍管理制度脱钩,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公民的平等的劳动就业市场、社会保障体系。
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刘武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滥觞于农业社会和计划经济的传统户籍制度已经明显适应不了时代的需要。
“铁篱笆”似的户籍制度不仅钳制了人才的自由流动,阻碍了市场对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且在客观上伤害了一大批民众尤其是广大农民的感情。作为户籍制度配套实施的工农业产品价格上的“剪刀差”制度,在压低农产品价格的基础上提高工业产品的价格。毋庸置疑,广大农民为中国工业化的起步及发展作出了难以估量的巨大牺牲。
另一方面,由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滞后,因生计所迫而大量涌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几乎不可能
取得合法的“市民”身份,难以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发展机会及社会地位,甚至连基本的人身安全感都没有,因而这些处于城市边缘的“打工族”对城市生活缺乏认同感和参与感,这在相当程度上窒息了他们投身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及创造性。
一言以蔽之,既失公正有缺效率的传统户籍制度是一项负面效应甚多的壁垒型政策。
西南政法大学胡绵娓:
迁徙自由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在迁徙自由权的立法过程中应注意借鉴国际人权宪章的有关条款吸取国外法治国家的经验教训。在具体实施中必须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可先以小城镇为先导以公民拥有住宅、稳定的职业收入和居住期限作为在城镇落户的基本条件然后扩展到中小城市和大城市最终实现全国范围的人口自由流动。
现实可能的做法是变原有的计划迁移为条件迁移。当前的准迁条件建议除原先已有的外增加以下条款在城镇有三年以上连续的固定职业有稳定收入和固定居住房舍者可以迁入该市镇成为永久性居民在城镇有五年以上连续的固定职业、稳定收入和固定房舍者其直系亲属也可迁入为该市镇的永久性居民。
今后根据市场经济发展、法制建设、城市化进程和其他相关条件的变化和需要逐步放宽准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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