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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公开亮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 04:01 中华工商时报

  沈路涛张旭东邹声文张宗堂

  新增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

  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吸引了各界人士的关注目光。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小组会议,审议这部证
券法修订草案。

  首次亮相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共229条,其中新增加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这次修改面极大,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来说,可谓是吐故纳新,治标治本。”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组长许健说:“修订目标,就是着眼于中国股市未来所要解决的问题和缺陷!”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浮出水面

  中小投资者在中国股市上向来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过在中国股市发展14年的历史中,许多中小股民损失惨重,一些股民的客户保证金被券商挪用。怎样切实保护这些投资者的利益,是此次证券法修改重点关注的内容。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此次全新亮相证券法修订草案中,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切实有力地保护。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组长周正庆就证券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说,此次修订证券法的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

  的保护力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筹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此,草案中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征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而此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称,按照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也将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表明了从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这将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许健说。

  券商挪用股民客户

  保证金的土壤不复存在

  证券公司在股市上承担着承销、经纪等重要业务功能,有着股市“龙骨”之美誉。但近年来,一些券商陷入困境,给市场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这些证券公司风险不断暴露,主要是内控制度不严,大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周正庆说。

  为此,修订草案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严禁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证券账户名下的债券、基

  金、股票等证券资产;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这些规定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证券公司不可能再挪用客户保证金了。”许健说:“这一制度改革是过去大家想办办不成,也决定不了的大好事,这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建设,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分业经营管理禁止国企炒股

  银行资金违规入市有新规

  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问题对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很重要,又被社会普遍关注。对这些问题相关条款的修订存在一定分歧,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证券法修订草案做出了实事求是的修订。

  “应该注意到,现行证券法是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形成的,因此它当时还承担着金融基本法的地位,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当时环境的影响。”许健说:“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条款的不适应开始呈现出来了。”

  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一种意见认为,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和管理的格局基本没有变化,因此这条不需要修订;另一种意见认为,过去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目前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而且最近国务院已经批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因此建议法律上开一个口子。综合考虑上述意见,证券法修订草案在原条款不动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既对既成事实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日后金融改革留下了空间。

  在关于现行证券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的修订中,各方面一致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问题,应该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是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周正庆说,考虑到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等有关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修订草案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消除“单边市”的政策障碍

  融资融券行为解禁

  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因此,中国股票交易机制其实是单边的做多机制,是典型的“单边市”,这使市场只能涨不能跌。如今,建议证券交易除现货交易外还允许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的呼声一直不断。

  不少人认为,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而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交易对象包括中海油、中国铝业、中国人寿等在内的16家中国公司股票构成的指数期货合约。如果国内不能开办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在境内外割据,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

  此外,还考虑到《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对这一重大问题做出了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这一规定为消除“单边市”留下了发展空间。

  与之同时,此次证券法修改还解禁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一种意见认为,融资融券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这一规定不要放开;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融资融券不仅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而且还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建议国家应制定有关融资融券规定,在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27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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