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商务部关于对成品油经营(包括批发、专项用油、仓储、零售)实行动态管理,由核发经营资格证书的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审核的有关要求,北京市商务局自2005年5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对2004年度本市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质进行年审,特此通告。
一、本市地域内从事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专项用油、仓储和零售的企
业,持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有关的“年审”申请表,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www.bjmbc.gov.cn)“政务信息”栏目、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网站(www.capitalpetro.com)“政策法规”栏目下载“年审”申请表格,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2004年度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
二、成品油批发和专项用油经营企业经北京市商务局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专项用油经营条件的,在《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和年审表上加盖北京市商务局成品油年审合格章,并上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对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和专项用油企业限期整改,当年度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报国家商务部核准后暂停成品油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停止经营活动,继续整改;对成品油批发和专项用油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以及未按时参加年审、需要保留经营资质的企业,报请商务部核准后,在当年年底前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登记,停止经营活动。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审,也未办理暂停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的成品油批发和专项用油企业,由市商务局报请商务部吊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三、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经北京市商务局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条件的,在《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和年审表上加盖北京市商务局成品油年审合格章。
未参加年审的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自2005年8月1日集中年审结束后停止成品油经营活动;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自通知不合格之日起停止成品油经营活动,限期整改;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歇业以及未按时参加年审、需要保留经营资质的企业,最迟在当年年底前到市商务局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手续。对逾期未参加年审,也未办理暂停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的企业,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四、集中年审工作办理的时间为2005年5月1日—7月31日(休息日不办公)。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审工作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北京市商务局一层对外办公大厅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审窗口,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电话:65236688-2109 65248518
有关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程序可查询北京市商务局网站(www.bjmbc.gov.cn)“政务信息”栏目或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网站(www.capitalpetro.com)“政策法规”栏目。
2005年4月25日
(信息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信息来源:北京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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