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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财产分布研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09:13 中国经济时报

  (上接8月25日第八版)

  从纵向来看,1995年城市居民人均财产总额为12385元(折合2002年价格为13698元),而2002年城市居民人均财产总额为46134元,1995-2002年间的实际增长率为236.8%,年均增长率为18.9%。其中,房产同期从5412元增长到29734元(折合2002年价格为5985元),实际增长率为396.3%,年均增长率为25.7%;金融资产同期从3427元(折合2002年价
格为3841元)增长到11958元,实际增长率为211.3%,年均增长率为17.6%。同期,金融资产价值在总财产中的比重从28%下降到25.92%,房产价值地比重则从43.7%上升到64.39%。金融资产和房产价值合起来的比重则从71.7%上升到90.31%。这说明,在世纪之交的年代,中国城市居民财产积累的过程中,房产和金融资产这两项起的是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其中房产价值的增长,无论从绝对值上看,还是从比重上看,都起着一马当先的作用。

  在探讨城市居民财产的分布时,对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具体构成和分布状况作更为具体的分析是颇有意义的。

  从表9可以看出,在城市居民的金融资产的十个子项目中,银行定期存款几乎占一半(49.97%),随后依次是银行活期存款(占13.9%)、股票(占10.37%)和住房公积金(占8.65%)。四项合计,占82.89%。就金融资产各个子项目的分布情况来看,银行定期存款的集中率为0.6023,活期存款的集中率为0.4732。前者略高于总金融资产的基尼系数,后者则低于总金融资产的基尼系数。这说明,定期存款有扩大金融资产分布差距的效应,而活期存款则有缩小金融资产分布差距的效应。在金融资产的各个子项目中,有八个项目的集中率超过总金融资产的基尼系数,起扩大金融资产分布差距的效应,只有两个项目(活期存款和住房公积金)的集中率低于总金融资产的基尼系数,起缩小金融资产分布差距的效应。但由于多数子项目的比重很小,真正对总金融资产的分布差距发生较大作用的只有三项。其中,起扩大作用的为定期存款和股票,其贡献率分别为50.49%和12.74%;起缩小作用的为活期存款,其贡献率为11.03%。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债务。2002年城市人均债务总额为1702.018元,相当于资产总额的14.2%。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城市居民债务的比重并不算高。在债务的六个子项目中,只有建房和购房的借款这一项独占鳌头。这一项在债务中的比重占82.33%,集中率为0.9595,略为超过总债务的基尼系数0.9517,其对总债务的不均等程度的解释力或贡献率为83%。

  总起来看,中国城市居民的金融资产集中在银行存款上。如果再联系到上面所说的城市居民整个资产的构成,我们似乎可以进一步发现:不仅城市居民的财产是集中在房产和金融资产这两项上面,而且城市居民的债务也集中在住房债务上面,住房债务为非住房债务的4.66倍。

  城市居民财产的这种构成说明了什么呢?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这种状况表明,城市居民“财产的性质还停留在生活资料层面,他们的投资意识较淡,储蓄仍然是城市家庭最钟情的投资方式”。我们认为,储蓄的比重很大是多方面的因素所造成的。首先是其它投资渠道不畅通,例如,由于股票市场的不规范和风险难测,导致许多居民望而却步,即使有富余的钱也只好往银行里放。其次是转型期不确定因素增多,像养老、防病、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开支,个人承担的部分都有扩大的趋势,迫使人们不得不往银行里存钱,以备不时之需。再者,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习惯于在既定的可支配收入的范围内压缩消费倾向而扩大储蓄倾向,尽管这种过度偏离的倾向并不利于消费和整个经济的增长,但这种文化传统上的“路径依赖”也并不是可以轻易改变的。

  4. 全国居民财产的分布

  在分别探讨了农村和城市居民财产分布的基础上,下面我们准备对全国居民财产的分布状况作一概括性的探讨。

  从表10可以看出,全国人均财产的总水平、各项财产的水平和各项财产的比重,其数值都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经过全国人口的平均(具体计算见附录)以后,全国人均财产的总额既不是农村人均的12937.81元,也不是城市人均的46133.5元,而是25897.03元。在财产的各个子项目中,土地这一项是最令人注目的。

  由于城市人口没有土地,所以经过全国人口的平均以后,土地的价值从农村人均的3974.32元下降到全国人均的2420.767元,其比重也从占农村人均财产的30.72%下降到占全国人均财产的9.35%。其它各项财产的变化都没有土地那么大,变化最小的要属耐用消费品这一项,其比重既不是农村的6.13%,也不是城市的7.24%,而是6.89%。这说明,城乡之间耐用消费品拥有量的差距是比较小的。在全国居民财产的七个子项目中,最重要的是房产、金融资产和土地三项,三项合起来占居民财产总额的89.02%,其中尤以房产和金融资产两项最为突出,两项合起来占财产总额的79.67%。

  至于全国财产的分布,我们仍然用十等分组的办法和基尼系数等指标来进行分析。从总财产来看,人均财产最多的20%的人口拥有59.3%的财产,而人均财产最少的20%的人口则仅有2.80%的财产,两者的比率为21.18:1。这个比率比农村或城市分别计算时都要高(农村为8.1:1;城市为18.55:1)。如果以拥有财产最多的10%的人口同拥有财产最少的10%的人口相比,那么,两者拥有财产的比率为60.89:1。显然,财产分布上的这种巨大差距是同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分不开的。在各项财产中,房产的分布是最不均等的。人均财产最多的20%的人口拥有65.84%的房产,而人均财产最少的20%的人口则仅有1.05%的房产,两者的比率为62.7:1。而且,人均财产最少的10%的人口,其房产净值是负数,即同上述城市的状况相似,其房产总值还抵偿不了尚未偿还的住房债务。至于其它各项财产的分布,金融资产分布的不均等程度仅次于房产,上述的比值(20%最高组同20%最低组相比)为29.13:1。分布不均等程度较低的是耐用消费品,上述比值为9.556:1。至于非住房负债的分布,则是最高组和最低组负债较多,而中间各组的负债较少。这种情况是不是像我们分析城市财产分布时所见到的那样,是由于穷人不得不借债,而富人则因为有既有的财产作后盾而敢于多借债来进行消费和投资呢?

  从表12可以看出,2002年全国总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550,既高于同年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0.454),又高于同年城乡分别计算的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城市为0.4751,农村为0.399)。应该说,这一结果是合乎逻辑的:在城乡各自的财产分布差距都已超过收入分配差距的情况下,在财产分布的城乡差距又非常巨大的情况下,全国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安能不居于领先的地位呢?在各项资产中,有房产、金融资产和其它资产的估计现值三项的集中率超过总财产的基尼系数,从而对总财产的分布起的是扩大不均等程度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它资产的估算现值比重极小(只占0.93%),所以,它对总财产的不均等程度的解释力或贡献率仅为1.16%。不过,房产和金融资产两项则起着关键的作用:房产的集中率为0.6302,贡献率为66.32%;金融资产的集中率为0.6291,贡献率为24.92%。在各项财产中,土地的作用是最耐人寻味的。不仅其在总财产中的比重仅为9.35%,而且其集中率仅为-0.0452,其对总财产不均等程度的解释力或贡献率为-0.77。耐用消费品的集中率为0.408,贡献率为6.02%,这说明耐用消费品在全国居民中的分布是比较均等的。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大于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是一种常态。按照James B. Davies 和AnthonyF. Shorrocks的研究,发达国家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在0.3和0.4之间,而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则在0.5至0.9之间。财产最多的1%的人口拥有总财产的15%-35%,而收入最多的1%的人口则拥有总收入的不到10%。按照Smeeding的研究,21个发达国家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大约为0.3,但这些国家在二十世纪后半页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为0.52和0.93之间,如果不包括在外居住的瑞典人,则为0.52和0.83之间。按照国际标准,我国现阶段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还不算很高。但是,如果考虑到以下两点,仍然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第一,发达国家个人财产的积累已经经历了数百年的时间,而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算起,也只经历了大约二十年的时间。可以说,中国个人财产积累的这种速度和势头都是超常的。第二,我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已经显著地超过上述发达国家,而如上所述,当今的收入分配的分化必然会影响今后财产分布的分化,因此今后一段时间财产分布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可以说将是难以避免的现实。

  至于财产分布同收入分配的关系,本文只能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加以涉及。下面,我们拟利用2002年的数据,对全国人均财产分布和人均收入分配的状况作一简单的比较。我们把调查样本中全部城乡居民按人均收入的高低和按人均拥有财产的高低进行十等分组。表13列出了2002年按收入和按财产进行十等分组后城乡居民在各组中所占的百分比。图2则是在表12的基础上绘制的曲线图。

  图2的纵轴代表居民所占的百分比,横轴代表由低到高的收入和财产的等分组。从中可以看出,农村居民都集中地分布在低收入组和低财产组,而城市居民则集中地分布在高收入组和高财产组。这说明,无论是收入的分配还是财产的分布,城乡之间的差距都是比较大的。不过,如果我们进一步考察财产分布的差距和收入分配的差距时,情况就比较复杂。在低收入-财产组(图中的1-4组),财产分布的差距小于收入分布的差距,在中收入-财产组(图中的4-7组),财产分布的差距大于收入分布的差距,在高收入-财产组(图中的7-9组),财产分布的差距又小于收入分布的差距,到了最高收入-财产组,即第10组,两者分布的差距基本持平。

  对于低收入-财产组的这种情况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因为,再穷的农村居民总还拥有一小块土地,特别是在土地的产出和来自土地的收入非常微薄的情况下,即使在土地的价值得不到足够估计的情况下,收入的差距超过财产的差距也是很自然的事情。在中收入-财产组,财产的差距超过收入的差距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中等组,土地的作用相对减弱,而房产和金融资产的作用则相对增强,以至土地的作用被房产和金融资产抵消了还有余,于是就出现了财产的差距超过收入的差距的情况。但是,第7组以后发生的收入差距再次超过财产差距则是比较难以解释的。是不是房改房的作用在城市高收入和高财产的群体中的作用在下降呢?看来,这是一个尚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5. 结束语——一些政策建议

  自改革开发以来,中国城乡居民已经从一群几乎没有什么财产的居民变成了一群拥有财产的居民,或者说,中国居民已经实现了从无产者向有产者的转变。而且,从1990年代以来,中国居民还经历了一个迄今为期不算长的财产高速积累期。尽管这个过程还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但从总体上来说,应该高度肯定这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之一。

  综观中国城乡居民的各项财产,最主要的是三大项,即土地、房产和金融资产。如上所述,三项合计,占资产总额的89.2%。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这三项资产及其分布有各自的特点,也有各自的问题。

  土地问题上似乎存在着一种悖理:土地是如此地重要和稀缺,但土地的价值是如此地被低估,土地的使用又是如此地粗放。如上所述,土地产权(propertycenter)不清晰仍然是困扰我们的一大问题,它已经成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一大障碍。此外,土地管理上的种种缺陷,也成为我国目前土地利用效率低和浪费现象十分严重的重要原因。因此,深化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加强土地管理就成为当务之急。

  1980年代以来的城乡建房高潮以及1990代以来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圆了人们的住房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理想。但是,如上所述,城市的住房改革是在经济转型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对许多居民来说,住房的获得不是收入长期积累的结果,而是一夜之间从无房者变成了有房者。加上如上所述的设租活动的存在,使住房分布很不均等。所以,房产的主要问题是分布太不均等。如果说,已经形成的不均等是一种既成的事实的活,那么,今后的对策只能是以下两条:一是防止设租活动的再现;二是通过开征财产税和遗产税等办法来缩小财产分布上的差距。诚然,开征这些新的税种在中国这样的国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过,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金融资产在我国城乡居民中的高速积累虽然是一件大好事,但也存在着问题。除了分布尚嫌不均等之外,主要问题是结构不合理。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太多,使居民金融资产的构成中银行存款占了六成四。这种过于强烈的储蓄倾向不仅不利于启动消费和内需,而且不利于整个经济的健康成长。显然,这个问题不能通过单项措施来解决,而只能通过深化改革、理顺各种经济关系来解决。

  如上所述,在迄今为止的一个不太长的历史阶段内,我国经历了一个居民财产高速积累和分化的时期,城乡居民财产分布的差距已经超过了收入分配的差距。二十多年以前,世界银行认为,当时的中国居民除了可以略去不计的极少量利息收入以外,几乎没有什么财产收入。然而现在和今后的情况就不可同日而语了。从长期来看,在居民收入来源的构成中,来自财产的收入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增长,例如,在城市,将有更多的居民会获得来自房产的收入——房租。因此,财产分布差距的扩大必将成为影响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情况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的再分配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即要使税收政策和转移支付政策更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和财产差距的方向发展,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为了正确地运用再分配政策,首先必须改变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逆向再分配”问题。所谓“逆向再分配”,就是违背了收入再分配的初衷——通过再分配不是缩小收入和财产的差距而是扩大了这种差距,通俗地说,就是没有“抽肥补瘦”,而变成了“抽瘦补肥”。在计划经济时代,对农村实行的是净税收的政策,对城市实行的是净福利、净补贴的政策,被人们称之为逆调节的政策,其结果是扩大了城乡间收入和财产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状况虽然有所改变,但仍然存在。应该指出,我国城乡之间存在的巨大的收入差距和财产差距,是同上述“逆向再分配”状况有密切关系的。近年来实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无疑是改变这种状况的有力举措,但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仍然需要一个过程。

  当政府把税收作为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时,特别要注意税收的累进还是累退。为了发挥税收在再分配中的积极作用,一般都采用累进税率,而且设有起征点。但是,这要以收入和财产都有较高的透明度为前提。例如,由于我国目前银行存款的实名制还不完备、利息收入的透明度还不高,征收利息税还只能实行比例税率,而不是累进税率,即对所有的存款利息都征收20%的利息税。应该说,这种办法是不完备的,具有过渡性,因为它不能起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斯蒂格利茨甚至认为,“如果富人比穷人缴纳更多的税,但不是按比例递增的,那么这种税收制度仍然被认为是累退的”。可见,根据这种“不进则退”的税收理念,要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就必须在提高收入和财产透明度的基础上向累进制方向发展。我们上述建议中的财产税和遗产税,显然其方向都应该是累进税而不是比例税。

  在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中,税收和转移支付这两项无疑对缩小财产分布和收入分配的差距起着比较直接的作用。不过,我们也不能忽视其它的宏观经济政策对缩小上述差距中的作用——尽管有些政策看起来不像税收和转移支付那么迅速见效,但从根本上来说仍然是一些有利于长治久安的政策。例如,(a)教育政策。在当今的时代,劳动这一生产要素在参与收入和财产分配中的作用,已经不再单纯地取决于劳动的数量,而是更重要地取决于劳动的质量。而劳动质量的提高又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教育。因此,改善低收入和低财产人群的教育状况,就成为缩小收入和财产差距的一个重要前提。换言之,通过改善教育,可以使人们在人力资本的差距上有所缩小,从而为人们取得比较平等的收入和财产创造一个比较平等的起点。(b)劳动力流动政策。逐步消除劳动力流动的种种障碍,就能够为人们在参与收入和财产的分配过程中有一个比较平等的机会。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实已经证明,劳动力流动,特别是城乡之间劳动力的流动,已经在缩小收入和财产的差距上起了显著的作用。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计划经济时代对劳动力流动严格限制所造成的原有格局,并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阻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如户籍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制度、用工制度等障碍,虽然在迄今为止的改革中已经解除了很多,但离市场经济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因此,培育和健全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城乡之间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仍然是今后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c)产业结构转换政策。宏观经济政策还应该通过促进产业结构的转换来改进收入和财产分配的状况。缩小城乡之间收入和财产的差距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历史任务。在今后的长时期内,提高农民收入和缩小城乡之间收入和财产的差距的根本途径是加速产业结构的转换,积极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努力推动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特别是向第三产业的转移。

  (魏众参加了讨论,作者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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