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举行的贯彻实施《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省环保局局长王树静部署了我省防治汾河水污染的具体措施。
不得新建重污染项目
我省将制定汾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严格控制汾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
在汾河流域重点排污控制区内一律不得新建重污染项目,对已建成的重污染企业要限期改造或搬迁。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汾河流域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要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到2005年底,流域内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
各排污许可证持证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在年内安装、使用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
综合整治饮用水源地环境
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严格限制各项开发活动,绝不允许在饮用水源地建设污染项目,坚决制止向饮用水源地的河道、水库排污。
重大流域开发规划和重大涉水项目,要举行听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落实群众环境监督权。逐步实行水环境质量日报,并在相关媒体公布。
信息来源:太原新闻网 (信息来源:山西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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