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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商标亿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 09:50 经济参考报

  “嘉裕长城”侵害了“长城”

  4月20日,知识产权周的第一天,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长城商标亿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嘉裕东方葡萄酒公司等被告对中国粮油食品公司的“长城”商标构成侵权。

  著名的“长城”拒绝他人“贴身”

  “长城”葡萄酒商标唯一合法拥有者中粮集团,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已连续10多年跨入全球企业500强阵营。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粮集团先后在河北沙城、昌黎及山东烟台三大中国葡萄酒原产地投资兴建了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烟台中粮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并在上述企业出品的葡萄酒商品上使用“长城”商标。经过中粮集团几十年的苦心经营和大量资本的投入,“长城”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葡萄酒著名品牌。2004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长城、GREATWALL及图形”为驰名商标。

  2004年9月,中粮集团以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嘉裕长城”葡萄酒侵犯了其所有的“长城”葡萄酒商标权为由,将二者告上了法庭,索赔额高达1亿元。早在2001年,由于中粮集团提出异议,被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嘉裕长城”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就没有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在此后的几年中,双方争议的关键就在于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公司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对中粮集团早在1974年就合法注册的“长城、GREATWALL及图”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长城”与“嘉裕长城”的庭辩

  庭审中,中粮公司诉称:中粮公司是“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商标分别于1974年、2000年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商标。嘉裕东方公司在其制造、销售的多种葡萄酒产品上突出使用了“嘉裕长城”字样。嘉裕东方公司使用“嘉裕长城”字样系由开心公司许可使用。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苏诚,且开心公司原为我公司经销商,二被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

  庭审过程中,被告嘉裕东方公司辩称:我公司使用“嘉裕长城”商标系经过开心公司授权,该商标现处在异议中,国家商标局明示我公司可以使用该商标。我公司使用“嘉裕长城”商标是合理合法的,不构成对中粮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开心公司辩称:我公司早在1999年5月21日就申请了1502431号“嘉裕长城”商标,该商标现虽处于异议中,但国家商标局明示此商标可以合法使用。我公司确曾许可嘉裕东方公司使用该商标,嘉裕东方公司是整体使用了该商标,并未突出“长城”字样。相反,中粮公司的“长城”商标却根本不具有显著性,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在使用中也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嘉裕长城”对“长城”构成近似侵权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

  中粮公司的注册商标现均为有效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粮公司的第7085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葡萄酒等,“长城”文字为其最显著的识别部分;第144790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为米酒、果酒等。

  开心公司申请注册并许可嘉裕东方公司使用的第1502431号商标处于异议中,应视为未注册商标。嘉裕东方公司生产、销售,洪胜公司等负责加工灌装的“嘉裕长城”和“嘉裕”系列葡萄酒均使用了1502431号未注册商标及“JIAYUCHANGCHENG”字

  样。第70855号和第1447904号注册商标的最显著识别部分均为“长城”文字,“嘉裕长城”与其在标识上构成近似;“JIAYUCHANGCHENG”属于对“长城”标识的翻译,而且葡萄酒与米酒、果酒等同属类似商品,嘉裕东方公司、洪胜公司的行为对第70855号、第1447904号注册商标已构成侵权。

  此外,中粮公司多年来在葡萄酒商品上连续实际使用“长城”文字标识并且已达驰名程度这一事实,足以使其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即使其商标未注册,嘉裕东方公司和洪胜公司的行为对“长城”商标也构成侵权。

  开心公司申请注册第1502431号商标并无不当,但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亦构成侵权。

  中粮公司关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销毁侵权产品包装物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

  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嘉裕长城”、“嘉裕”系列葡萄酒侵权产品;

  江西南昌开心粮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许可他人使用第1502431号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52万元。

  本案的两个特别关注点

  这个案子的法内法外有两个地方值得关注思考。

  一个是法内的特别关注点。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在审理中认定“嘉裕长城”对“长城”构成商标近似的同时,还谈到了另一个分析,即:即使“长城”商标未注册,但多年连续使用的事实亦使其达到驰名,“嘉裕长城”的使用对驰名的“长城”品牌也构成侵权。因为对达到驰名程度的品牌可以有特殊的保护。

  一个是法外的特别关注点,此纠纷的过程中,有一种声音,认为这是大企业对小企业、国企对民企的争斗,“大国企”对“小民企”有一种优势,可以在司法上或别的方面获得偏护。这种言论和思维方式,在市场经济、法治的环境中,已经没有表述的必要,正像有的国企在诉讼中扬言“法院判我败诉就是让国有资产流失”一样无聊。用法律来说话,是解决企业纠纷的正道。

  作者:金国中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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