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喧嚣一时的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嘉裕长城亿元商标侵权索赔案,昨天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嘉裕长城”、“嘉裕”系列葡萄酒侵权产品,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许可他人使用第1502431号未注册商标行为;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赔偿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52万元。至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2005年知识产权第一案,暂时降下帷幕。
早在2002年秋季,中粮集团就发现两被告开始使用“嘉裕长城”的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并且还将原告的注册商标“长城”(图形商标)作为其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包装瓶贴的主要构图。两被告销售的“嘉裕长城”葡萄酒,在华东、华南、西南等主要市场年销售量约在4000吨以上,累计销售额超过了1亿元。2004年9月,中粮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等。由于原告方中粮集团的企业知名度和上亿元的索赔金额,此案成为北京市人民法院近年受理的最大一起商标权纠纷。
(陈晓鸿)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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