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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通过《关于鼓励吸引私人外商直接投资的补充措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 13:32 商务部网站

  为进一步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力度,特别是吸引私人外商投资,以实施私有化改造、生产设备的技术更新和现代化、解决劳动力人口过剩地区的就业问题,2005年4月11日乌通过《关于鼓励吸引私人外商直接投资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主要内容如下:

  1、自2005年7月1日起,根据三种投资规模的不同,分别免除私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
税、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环保税、小型企业统一税及交通基金费。如投资规模在30万美元-300万美元之间:免税3年;超过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免税5年;超过1000万美元:免税7年。

  2、 享受上述免税待遇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应设立在劳动力过剩的地区: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吉扎克州、卡什卡达利亚州、锡尔州、苏罕达利亚州、花拉子摩周吉纳瓦伊州、安集延州、纳玛干州和费尔干纳州的农村地区。

  (2) 乌政府不提供担保。

  (3) 外商投资不低于固定资本投资的50%。

  (4) 企业完成国家登记后投入外资。

  (5) 外资以自由可兑换货币或新的现代化设备形式注入。

  (6) 在税收优惠期限内所获得的收入应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再次投入。

  3、 由乌兹别克内阁外资和贷款问题部门间委员会确定乌吸引外商投资企业名单。

  4、 非政府担保的有外商投资企业吸引的长期贷款利息不纳入企业利润税的税收基础。

  5、 如企业获得优惠后中止经营活动,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和投资返还只有在向国家财政偿还所提供的优惠金额后才允许进行。

  (信息来源:驻乌兹别克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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