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黑龙江省人大农林委员会对《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这是黑龙江省首次为森林公园管理立法。
据了解,此次立法主要集中在5个方面:
首先是避免过度开发。对公园内的林木采伐进行了严格限制。禁止向森林公园排放和
倾倒超标的污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在森林公园内禁止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以及非法捕捞,禁止毁林开垦、放牧、建造坟墓、开矿等。
规范了森林公园的设立条件及申报程序。《条例(草案)》规定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必须符合一定的基本条件,面积不小于100公顷,具有森林旅游开发价值。所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并且要有合法证件。
多渠道筹集森林公园建设资金。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接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还规定森林公园实行收取门票制度,森林公园门票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核定标准,通过收取门票筹集的资金,除主要用于公园的建设、管护外,关键是与游客达成契约关系,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转让、出让、出租经营权不得超过30年。
明确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草案)》规定的违法活动,在处罚种类和范围的设定上进一步明确,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戒。(张元良邵冰)
(Robby/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