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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环境建设与中国商务发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 10:50 商务部网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领域的商务活动日趋活跃,无论是商务活动的主体,还是商务活动的领域都变得越来越丰富,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国家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商务法制,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复杂,逐步建立起了我们自己的商务法律制度。商务法律制度的丰富和发展,反过来又给各种商务活动的进行创造了好的法制环境,极大地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也大大的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下面我将我国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向各位来宾作一些简单的介绍,同时对如何进一步加强
和完善我国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设,谈几点个人的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我国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就内容来划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是规范主体的法律制度,第二个是规范各类商务行为的法律制度,第三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

  一、规范主体的法律制度

  在规范商务主体的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是规范企业的法律制度,因为商务主体主要是企业,除了规定个人从事商务活动外,无一例外的都是各种企业组织法律制度,所以可以说,企业组织法律制度占规范商务主体法律制度的大部分。

  企业组织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公司的法律制度。这集中体现在公司法中,公司法是全国人大 1993 年 12 月29日通过的,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公司股份和债券的发行与转让、解散与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以及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我国的民法通则虽然对合伙企业作了规定,但仅仅是原则性的,1997 年 2 月23日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定合伙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他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在产、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法律责任等内容,其宗旨在于调整合伙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合伙经济发展。由于中国私营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企业法的出台,对于保障多种经济成分的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3、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制度。1999 年 8 月30日颁布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对企业享有高度的控制权,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聘用其他有民事经营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除了这三种企业法律制度以外,我国还先后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企业暂行条例、农村集体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为规范特别公司商业银行而制定的银行法,这些都是属于集体组织法律制度的范畴,是规范商务主体的法律制度的一个部分。

  二、规范商务行为的法律制度

  规范商务行为的法律制度是商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确立的是规范和引导商务行为的基本规则。我国规范商务行为的法律制度,主要是由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预防和分散商业风险的法律规则,票据与票据交换的法律规则以及海上运输法律规则等几个部分构成。中国已经颁布的这类法律制度,主要在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以及海商法等法律中。

  1、担保法。担保法是 1995 年 6 月30号通过的,是调整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以担保方式保险其债权实现的法律规范。参照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法的出台为商务发展中提供了法律保障。

  2、保险法律制度。保险法于 1995 年 6 月 30 日通过,2002 年10月修订,它是调整公民法人因为保险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保险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1995 年 6 月30号颁布的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保险,他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保险法通过对保险关系和保险业管理关系的调整,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为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安宁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有多种功能,包括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抵消债务和融资的功能。因此票据交换是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票据仅仅作为支付、汇兑手段,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995年5 月10日出台的票据法,为票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创造了条件,票据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因票据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他的宗旨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按三种票据制度,确定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技术性和国际统一性的特征。

  4、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于 1998 年 12 月29日通过,是调整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建立和发展统一的证券市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发行、交易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5、海商法律制度。海商法律制度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商务法律制度。我国 1992 年 11 月7号颁布的海商法第一部规定法律制度的法律,它是我国海商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该法系规定了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船合同、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为调整海难关系、解决海事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

  这类商务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维护市场相关的交易秩序为主要目标,以行政权对市场交易行为实施监管为实现目标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规范一般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在这方面,我国先后制定了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以及拍卖法等法律,分别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广告行为、拍卖规则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2、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在这一领域,我们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理顺金融关系、完善金融体制,实现货币支付的票据化都具有重大的现实的意义。

  3、规范涉外贸易秩序的法律制度。主要有外贸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与此同时,国务院还制定出台了一大批,诸如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以及保障措施条例等法律相配套的涉外贸易行政法规。

  4、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我国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等法律法规。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可以说中国目前已经制定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以上是我国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应该说,从总体上讲,我国的商务法律制度是较为完备的,对促进商务活动的开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商务关系变动性强,不容易把握,加之我国商务法律制度发展的时间较短,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充实和完善。对此,我认为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务法律理论的研究。我国商务法律制度是在大量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商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并发展起来的,这样作的一个好处,就是我国的商务法律制度在较短的时间内有了一个大的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也应该注意这种做法的一些不足。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一些在西方发达国家能产生很好的社会效果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却不能发挥作用,有的甚至适得其反。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是一种过渡时期,一些社会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不能直接适用外国的一些商务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社会制度和国情等方面与西方国家有根本的不同,不能完全借鉴它们的商务法律制度。比如,近年来有关国有企业破产问题的争论就是这种情况的集中表现。对于第一种情况,我们应当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方式来解决;对于第二种情况,就需要我们加强在商务法律理论方面的研究,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制度特点的中国特色的商务法律理论,用以指导我国商务法律制度建设的实践。

  第二,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商务主体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刚才已经介绍了,我们国家已经初步确立了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为主干的规范商务主体的法律制度。但是不能就说商务主体的法律制度已经很健全了,其实许多企业组织制度方面的法律,都需要加以修改完善,以适应新的情况。这里特别需要提到的是公司法,应该说,公司法实施十年来,对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逐步完善,公司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公司设立门槛过高,难以满足社会资金的投资需要;二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也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四是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的适应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五是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中主线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六是缺少对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等等。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公司法的呼声也比较高。在今年3月的两会期间,就有 601 个全国人大代表和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议、议案或者提案,要求修改公司法。今年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就开始着手修订草案的修改审查工作,经过近一年的反复修改,目前,这项工作已经接近尾声,我们准备在近期将公司法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后,将以国务院的名义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这项法律修订草案。我们修改了80多条,作废了 30 多条,增加了 40 多条,应该说公司法这次修改的量是很大的,也规定了一系列新的公司制度。

  第三,要适时出台规范新的商务活动领域中商务行为的法律法规。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务活动的领域不断的扩大,必将出现一些现有商务法律制度不能完全覆盖的新兴商务活动领域。比如近年来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我们对这些新形式的商务活动领域应当及时展开深入的研究,把握其中商务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和商务活动的规律,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适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填补这些领域商务法律制度建设的空白,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商务法律制度。

  第四,加强国内贸易领域里有关规范市场秩序法律制度的建设。在国内贸易领域由于规范市场秩序法律制度的建设还比较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国内贸易领域中市场秩序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两类。一类是一些经营领域存在着过渡竞争、无序竞争的情况;另一类则恰恰相反,在一些经营领域缺乏竞争,垄断问题突出。对于第一类问题,现有一些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些普遍适用的规定,对其有所规范,但是对一些特定的经营领域仍需要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市场秩序加以规范,比如说连锁经营、成品油销售等。对于第二类问题,则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出台反垄断法加以解决。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律规范。目前商务部已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将加紧对送审稿的研究审查工作,争取早日报请全国人大进行审议。总之国内贸易领域有关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将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商务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重点。国务院法制办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努力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朋友们,放眼未来,今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我国的商务法律制度建设必然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居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们应当认真总结过去的有益经验,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商务法律制度,最终形成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商务法律制度上的有力保障。

  作者:张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副主任

  商务部 研究院 首届中国商务发展论坛

  (信息来源:贸研院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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