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提前还房贷是否该付违约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 01:04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祝慧

  这场关于提前还贷是否该收违约金的激烈争论局面,也许是央行在决定加息前始料未及的。

  加息后,许多有购房贷款在身的消费者经过一番权衡之后决定提前还贷,于是有银行
不愿意了,提出提前还贷将收取违约金。一时间,关于银行到底该不该收违约金的争论铺天盖地。

  提前还贷,这个被多数人视作信誉良好表现的行为,为什么遭遇银行阻击?提前还贷,消费者是不是违约了,该不该支付违约金?4月20日,在由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中国消费者报社主办的“提前还贷与信贷市场规范发展”研讨会上,各专家就相关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收取违约金违反合同法

  “《合同法》的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提前还贷,如果他提前还贷,这不是违约。”曾参与过《合同法》制定过程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民法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消法研究中心主任何山说。

  他解释说,在制定《合同法》的时候,就专门针对提前还贷是否收违约金这个问题进行过研究,因此在《合同法》里专门做了上述这项规定。

  “按照《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利率变化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手段,是政府行为,这对贷款人来说,可以认定是不可抗力。所以消费者提前还贷不能算违约,即使贷款合同有约定,也不能向提前还贷的消费者收取违约金。”中国消费者报社副社长杨沫和提到了《合同法》的另一条规定。

  何山同样认为,即便有的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的条款,银行也无权收取违约金。因为银行的合同大都是格式合同,这种格式合同违背了《合同法》精神,损害了买房人的利益,只有在对一个经济实体“一对一”谈判的情况下,约定可以收违约金,不能用于广大消费者。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甘功仁和北京市法学会房地产分会秘书长李公田认为,《合同法》的规定其实很明确,没有规定不许提前还贷,就应视为可以提前还贷,银行无权收取违约金;如果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借款人不许提前还贷,购房人提前还贷,银行就可以收取违约金。

  格式合同有“霸王”性质

  “借款合同有生产借贷和消费借贷,在消费借贷领域里是不能使用双方约定的东西的,如果使用了,就是霸王条款,因为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当他需要贷款买房的时候,他是没有其他选择余地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孟勤国说。

  “现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购房人普遍缺乏购房常识,因为看不懂,不去仔细研究合同的具体内容。另一种情况,大量没有房子住的普通老百姓,没有什么钱,如果银行不贷,他买不了房子,在这种情况下,他未必心甘情愿交违约金,但是为了得到银行贷款,又不得不签字。像这种情况我觉得就带有强者对弱者的一种压力。”甘功仁指出。

  他认为,这种情况下,尽管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要付违约金,但是要考虑到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是不是出于当事人完全自愿,因为合同的基本原则是自愿,离开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合同的效力就大大下降,甚至导致合同的无效。

  “我觉得格式文本不太合适。因为我国老百姓的法律知识还没有达到那样的一个程度,老百姓本来钱就少,让他自己看这些约定,可能也看不懂,所以就很随意的在上面签字。”李公田表示同意甘功仁的说法。

  收取违约金不符合中国实际

  杨沫和认为,中国的利率变化是一刀切,不管什么银行,对消费者来说都是一样的,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消法规定的选择权对于金融服务而言,实际上只有一种选择。在目前条件下,强行向提前还贷者收取违约金,不符合中国银行发展的实际状况。

  他强调,尽管在西方发达国家提前还贷需要付违约金,但是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是充分竞争的,消费者与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信用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林钧跃强调,在经济制度和伦理方面,涉及我国的金融体制问题。根据发达国家的实践,商业银行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合同中间可以有加速偿贷的条款,也可以有加速偿贷豁免的条款,这不能说是银行的霸王条款。因此不能独立地看成是商业银行和消费者纠纷的问题,主要症结在于我国的经济体制。

  对此,需要系统地来解决,首先,建立一系列消费者保护类和金融机构规范类的法律法规;其次,不应该在法律级别上对商业银行进行约束,而要靠政策进行协调;最后,银行在房贷合同中设立“加速偿贷惩罚条例”,要视当时的宏观经济状况,配合宏观经济政策。

  收取违约金有悖“以人为本”

  “如果我们把利率的变化看成一种改革,或者改革的一种手段,那么我们就不能让普通老百姓单独承担这种改革的代价,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就是把改革的代价全部转嫁到百姓头上。”杨沫和认为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同与以人为本的要求背道而驰。

  林钧跃则从信用经济学角度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购房还贷行为从法律层面说是一种合同行为。在目前银企借贷关系不良、呆账坏账增加、信用信誉不佳的大背景下,消费者提前偿还购房贷款,尽管没有完全遵守条款,但在客观上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也有利于培养人们的信用意识,符合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不应该被视为违约行为。






谈股论金 】【打印】【下载点点通】【多种方式看新闻】【收藏】【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日本谋任常任理事国
圆明园工程风波
2005年上海国际车展
定远号舰重返威海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珠峰科考登顶复测
2005环球小姐赛
京城1800个楼盘搜索
中国特种部队生存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