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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天,对许多有购房贷款在身的消费者来说,日子真是难熬。
本来,眼瞅着房价不断飙升还在庆幸自己“动手早”,哪知道,先是贷款加息,接着部分地区银行又提出提前还贷要收违约金,难怪大伙心里愤愤然。
可是,再愤愤然,作为消费者也只好“听天由命”,坐等各方争执的结果。问题是,各方争着争着,消费者总是难免会被卷进去。
这不,有专家发话了:“个人购房提前还贷是否构成违约,主要应该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提前还贷构成违约,那么这种行为就应该是违约,当然要收取违约金。”言外之意,谁让你签合同时自己不留心着点呢?
按说,这也是情理中的事,不该有什么非议。但要注意一个前提:对于大多数买房者来说,为什么去贷款?当然是因为手中没钱,才抱着有求于“人”的态度找到银行。在这种情形下,消费者为了能贷到钱,自然会对银行的要求“言听计从”。这样的约定公平吗?不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吗?
还有一点,每次到银行办理业务时,必须签字的那些密密麻麻的所谓约定或者须知的条款,有几个人是认真看完每一条的?通常都是大致扫一遍,然后匆匆签字。一方面,里面的一些金融、法律方面的专业术语未必看得懂,另一方面,谁有那么多时间来仔细阅读,不可能拿出大半天时间花在办理一个简单的业务上吧?
可就是这种不经意间的疏忽,有时候会带来很大的麻烦。据《新闻晨报》去年年底报道,到上海创业的李伟化名,于2004年2月份从沪上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3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10年。2004年9月,李伟的生意谈成了,同时考虑可能加息的因素,便向银行提出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的请求。然而,银行工作人员告之,由于贷款期未满一年,按照规定银行将加收3个月的贷款利息,约计4万多元。李伟觉得很诧异,随后详细查阅了合同,发现针对提前还贷,仅有一条说法较为模糊的条款,即“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征得同意”。
尽管当时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加收3个月贷款利息的规定系银行内部条文。可是既然仅是内部条文,为何不在签订合同时告知对方?
我们不禁要问:政府干什么去了?然而,相关部门一句“消费者要学会辨认产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把皮球踢回到了消费者面前。
问题是,很多时候消费者缺少其他选择,消费者也没有孙悟空的火眼金睛,不可能连人家的内部规定都了解得一清二楚。
一个本来意味着有良好信誉的提前还贷行为,居然也会引发如此多的争论,这本身就是一件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
既然银行不介意用眼前的一点收入掩盖潜在的风险,政府也没有什么反应,我们也许就只能忍受这样或者那样的“霸王条款”,或者干脆选择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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