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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交通卡存在四大法律缺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 00:07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记者张培娟)被北京车主喻山澜所撼动的牡丹交通卡补卡费案,在终结之后再起波澜。市发改委19日正式公布,司机补办牡丹卡从100元降至0.8元。但曾经以“不当得利”为由把工行推上被告席的喻山澜昨天电邮本报,质疑“牡丹交通卡在发行和使用方面违反了四大法规”。

  喻山澜认为,尽管发改委已经核定了牡丹交通卡的补卡价格,“但是,牡丹交通卡的
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甚至仅仅是动了它的一根毫毛。”他认为,牡丹交通卡在发行和使用方面违反了四大法规:

  一、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定,持有驾驶证就可以驾驶车辆,但市交管局却要求开车时必须携带牡丹交通卡,这一规定违法。

  二、违反了《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而《行政许可法》有一个原则:上位法规定了行政许可条件的,下位法不能增加条件。《道路交通法》已规定驾车上路和驾驶证审验的条件,北京市公安局1999年4月发布的《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的通告》就无权再增加其他条件,否则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三、违反了《行政处罚法》。驾驶车辆不带牡丹交通卡将被罚款100元,此规定属于擅自增加处罚项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四、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在发行牡丹交通卡时,交管局实质上是在购买工行提供的服务,这应该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政府采购就必须进行招投标,但目前这些程序都没有走,直接违反了《政府采购法》。

  就上述质疑,中国政法大学管晓峰教授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他认为,喻山澜提出的第一条理由比较合理,因为,外地司机到北京或者北京司机到外地都无法使用牡丹交通卡;而其他三点理由还不太成熟,比如说牡丹交通卡发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但当时发卡时《政府采购法》还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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