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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柜台售假商家有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 13:15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最近,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结了广州市天河惠万家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赤岗分店销售假冒金利来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一案,判决被告惠万家分店对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惠万家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为了保护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在发生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权人共同诉讼,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
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商店把柜台出租给他人经营发生商标侵权时,商店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查明,2001年3月,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通过与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获得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使用其第520697号、第234873号、第504072号、第573682号、第523793号注册商标的排他实施许可权。11月,工商部门在被告惠万家分店扣留了假冒“金利来”注册商标的衬衫等300多件,并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被扣留的衬衫及其包装盒、包装胶带等的相应位置使用了与上述5个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被告惠万家分店不能证明被扣货物的合法来源及其商标获得了注册人授权。2002年,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放弃另向被告起诉或参与共同诉讼的权利。被告惠万家公司是被告惠万家公司下设的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一定的财产。

  庭审时,原告认为两被告侵犯其商标权,要求侵权赔偿。两被告则认为原告不是商标权人,没有资格起诉,被扣衬衫柜台由他人经营,应由该实际经营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5个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放弃起诉和赔偿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符合商标法司法解释关于被许可人起诉的条件的规定。被扣衬衫所在柜台使用的是被告惠万家分店的营业执照并以其名义对外经营,是否另有柜台租赁人,属于被告惠万家分店与租赁人的内部关系,不影响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鉴于被告惠万家分店符合民诉法其他组织的条件,且有一定的财产,判决被告惠万家分店对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惠万家公司承担。记者张伟湘(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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