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信威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公司”)原厂长梁志强被公司聘用时曾与公司签约,若离开公司一年半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等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后公司发现这名厂长在辞职后不到一个月就到珠海同类生产厂家任职,当即以违反竞业禁止为由将这名厂长告上法庭。3月中旬,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正式受理此案。记者调查了解到,梁志强从2001年7月23日至2004年8月,一直全面负责信威公司家具厂的全面业务工作。梁志强由于其职务上的重要地位,掌握并控制了几乎所有重要的商业秘
密,主要包括:信威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策略、产品发展计划;研究开发计划、成果;国内外销售网络及客户名单,公司价格信息等。在梁志强任职期间,信威公司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于2002年起就特别制定了《湛江信威工艺品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规定》,规定了保密范围和密级、保密措施、保密文件管理流程及责任与处罚;同时制定了《信威公司资料密级评定及权限分配明细表》。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2004年7月10日,信威公司与梁志强签订了《保密协议》:依据协议信威公司支付10万元费用给梁志强。协议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乙方离开甲方后一年半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据称信威公司全面地履行了《保密协议》所规定的义务。2004年12月初,信威公司从客户处得知,梁志强在辞职还不到一个月就到珠海特区平步木制品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负责平步公司家具生产销售的全面业务。信威公司认为梁志强不守诚信,罔顾双方有法律约束力的的《保密协议》。据介绍,信威公司为了拿到证据,去年底花费了20000元委托深圳一家知识产权公司调查,今年1月中旬有了调查结果。信威公司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于今年2月21日将梁志强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判决梁志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履行与原告签定的《保密协议》,判令梁志强赔偿信威公司损失费50万元。记者马灿通讯员微言
[链接]竞业禁止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员工在离开本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其它公司任职,或由该员工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在法律上,劳动合同中约定上述竞业禁止条款,即表示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把自己就业权的一部分进行了处置;企业通过协议约定限制了该劳动者的部分就业权,即给劳动者设定了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得在约定的行业范围内就业的义务。(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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