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县国税局对某农机企业涉税问题作出处理:某企业有税务违法行为,应补缴税款60余万元。该企业认为税务机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不服处理,拒不补缴税款。企业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考虑到他们是上下级关系,有处理不公之嫌。请问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规定,不服税务机关作出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应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方可申请复议。且实行复议前置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企业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税款的补缴不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法律不予受理。张律师(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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