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荀冠龙)“长城”葡萄酒告“嘉裕长城”葡萄酒侵权并索赔1亿元巨资的官司昨天终于有了结果。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昨天宣布,该公司昨天上午刚刚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产“嘉裕长城”葡萄酒的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被一审判决赔偿中粮集团1500余万元。
记者在法院判决书上看到,曾经是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酒经销商的江西南昌开心糖果副
食品有限公司被判停止许可他人使用“嘉裕长城”的未注册商标,而作为嘉裕长城葡萄酒的出品商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则被判赔偿15527479元人民币。
据此案的律师陈建民女士介绍,经法院调查,江西南昌开心糖果副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股东完全一致,所以法院判决赔偿金额由主要生产侵权产品的嘉裕东方葡萄酒公司来赔偿。
中粮集团总裁助理曲喆向记者表示,公司对这个判决的结果大体上满意。但由于和公司当初提出的1亿元索赔还有相当的差距,公司高层将在近两天讨论后再决定是否上诉。“中粮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损失绝对达到或超过1亿元。”
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负责人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暂时不会对这一判决发表意见,但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对于这样的判决不能接受,“公司应该会在15日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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