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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中执法”不如“公开执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 09:16 中国经济时报

  李文钊

  近日“暗中执法”问题成为关注焦点,有些地方权威部门表示不准许“暗中执法”,有些地方权威部门表示支持“暗中执法”。对此,有的评论者持赞成态度,认为“暗中执法”不是“暗箱执法”,有明确法律规定,并且公民个人还拥有救济途径,符合程序规范和实质规范,应该大力提倡;有的评论者持反对态度,认为“暗中执法”可能导致交通事故,也
可能成为滥用权力的借口,达不到法律所追求的目的。

  应该说,这些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不过,我认为“暗中执法”不如“公开执法”。只有“公开执法”,才能够真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暗中执法”以人性假设上区别对待为基础,而不是以人性假设的无差别化为基础。这种观点认为与交警相比,公民较容易犯错误,尤其是不能够做到“君子慎其独”,因此,需要交警通过“暗中执法”的方式来帮助公民形成一种良好的守法品行。也就是说,无论交警是否出现,公民个人都会主动按照道路安全法规行事,自然,“暗中执法”有利于良好交通秩序的形成。不过,现代法治观念强调,不论是公民个人,还是作为执法者的交警都容易犯错误,都可能出现“滥用权利”和“滥用权力”的现象。公民个人“滥用权利”,可能导致社会失序和无序;交警个人“滥用权力”,不仅会导致社会腐败,同样会导致社会失序和无序。法律就是需要平衡两者的“权利”与“权力”,不能够赋予任何一种“权利”或“权力”压倒对方优势的地位,否则将会出现“权利”与“权力”的不平衡,自然也就不能够形成和谐的秩序。

  “暗中执法”以“处罚”作为执法重点,而不以“秩序”作为执法重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罚”本身并不是目的本身,而只是实现目的的“附属手段”,或者说“处罚”是不得不为的一种作法。这就表明,交警能够预防的,尽量预防,能够减少的,尽量减少。交警应该协助公民个人遵守法律,引导公民个人遵守法律,很显然,不断地“提醒”、“告知”和“纠正”等措施是最好的手段,这些手段既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认同,也可以避免交通事故产生。这就是说,交警应该在公民个人将要或可能犯错误的情况下,及时采取“善意”方式加以制止,而不是采取“恶意”方式加以处罚。很显然,“暗中执法”并不是交警协助公民个人遵守法律,也不是“提前预防”,而是直接对个人结果进行惩罚,被处罚的个人不服气自然也就可以理解。

  “暗中执法”以“强制”作为秩序形成的方法,而不是以“自愿”作为秩序形成的方法。“暗中执法”既然是以“恶民”作为假设基础,自然“强制”是形成秩序的惟一选择。但是,与公民多数相比,交警毕竟处于少数,惩罚只可能使得公民形成某种“逆反心理”,即越是惩罚,越是违规。此外,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会受到处罚,其“确定性”必将被打破,形成人人自危的局面。与此同时,还会造成公民与交警的对立,法律不会被公民个人信仰,而只是被看做处罚个人的工具,公民个人也就不会主动地遵守法律,而是尽力去规避法律。一个想着如何去规避法律的民族,很显然不会形成法律秩序,毕竟法律本身不可能被完善,这种不完善需要公民个人进行“正当性”理解,即从自己的日常生活中推导出其应该遵守的规则,主动去实现法律所欲实现的社会秩序,从而使法律能够适应社会变化而变化。

  事实上,“暗中执法”的种种弊端和缺陷都可以通过“公开执法”化解。“公开执法”以公民个人和交警共同需要遵守的契约和法规为基础,这很显然假定公民个人和交警都可能犯错误,两者之间没有谁是“天使”,事实上,要是都是“天使”,或者,其中一方是天使,那就不需要法律了。“公开执法”以形成“秩序”作为重点,而不是以“处罚”作为着眼点,这样必然有利于公民个人和交警协作生产良好的交通秩序。当然,“公开执法”也有利于培养公民的守法品质,使公民个人认识到守法的重要性,即使公民个人自身因为违法受到处罚,他也会认同这种惩罚,这必然会形成一种自发秩序,能够适应环境和社会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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