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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冻杀人,厂家商家不能免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 06:20 时代商报

  高露洁牙膏能否致癌还在争论中、小包装果冻频频杀人没人肯站出来承担责任……在“苏丹红”等事件阴影未退之际,又一波消费安全危机汹涌袭来。在这样的时候,更多的消费者选择的是忍耐、不去购买这样消极的抵抗手段,通过今天的一组报道,我们想提醒大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那些给我们造成伤害的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责任,尽早弥补相关制度缺失,这样才能避免下一个果冻杀人事件……

  “小包装果冻本身就是缺陷产品,即使生产企业在包装上有警示语,出了问题厂家和商家都不能免责。”4月18日,一位法律界人士谈到近日频频发生的果冻杀人事件时,对记者说道。

  小包装果冻的安全隐患问题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但昨日记者走访沈阳市场时却发现,商家并没有对此做出太多反应,大部分厂商选择沉默。

  4月18日,记者走访了家乐福、乐购、沃尔玛等多家大型超市,发现各种品牌的小包装果冻仍摆放在柜台上。一家知名超市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有关部门要求撤柜,商家会在第一时间作出回应。在中街一超市的货架上,记者见到,尽管喜之郎、徐福记等品牌的果冻外包装上都写着“幼儿、老人请勿大口吞食,以防噎喉”等字样,但字体都非常小,不仔细看很难注意到。一位销售人员告诉记者,近日果冻销量明显受到影响,连大果冻都不好卖了。

  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儿童吸食果冻、窒息死亡的事件,大都是由于直径3厘米左右的小果冻引起的,这种果冻在不少国家已经停止生产,但我国却是这种果冻全球最大的消费国。

  在上海,1岁多的陈若宁因为吃小果冻被噎窒息而死,两岁半的程杨同样因为吃果冻成了植物人。昨日,记者了解到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第四人民医院等收治过小杯果冻卡在喉咙里拿不出来的儿童,幸亏抢救及时,没有生命危险。

  “小杯果冻作为危险性很高的产品,或者说是缺陷产品,应该在产品标准上禁止。”采访中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我国早在1992年就已经制定了果冻产品的相关行业标准,但其中对于果冻产品的规格大小并没有涉及。而果冻的安全警示姗姗来迟,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当前我国儿童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的缺失。相比之下,国外的标准就非常具体。如美国规定:球形果冻的剖面直径必须超过4.45厘米,非球形果冻的剖面直径须超过3.18厘米。

  韩国暂停了直径在4.5厘米以下的果冻的销售。这些健全的标准,提前消除了可能导致儿童窒息的隐患。

  日前,中消协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慎购小型杯装果冻产品,并呼吁规范果冻体积形状和包装问题。昨日,辽宁省消费者协会表示,如果发生“果冻事件”,消费者可以向厂家索赔。

  省消协表示,如果厂家没有尽到警示的义务,毫无疑问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厂家做出了警示,但依然不能有效地避免产品危及人身安全,那说明产品结构存在缺陷。消费者因此而受到人身伤害,同样可以向厂家索赔。

  据司达尔律师事务所商务维权部的车晓辉律师介绍,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果冻生产厂家以及销售商都应对缺陷产品负责,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同时他表示,儿童食品应该细分食用者的年龄,但目前国家尚无强制性规定。时代商报记者刘巍朱洲孔德伟王丹声音《东方早报》:厂家应该承担三个责任

  为了避免“果冻杀人”悲剧再度发生,现在需要强力敦促生产商承担起其不可推卸之责任。首先,生产商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司法、消协等部门或机构的工作,赔偿受害者损失;其次,对小杯果冻产品实行召回;第三,立即着手对小杯果冻设计的改进研究,要把改进的目标定位在“杜绝意外发生”的高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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