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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评估行为中的关联交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 06:0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问:某上市公司在前期准备花巨资收购两个水电站,经投资者及有关人员提出疑问后暂时终止,但是最近他们聘请一家资产评估事务所广西分公司对拟收购的两个水电站进行评估,为达到收购的目的,评估事务所只派了3个人采用收益法而不是成本法,评估结果恰好符合要求。另外据了解,广西分公司的行为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总部并不知情。我想问对去年的行为现在评估,但基准日是去年是否合适;只用收益法而不采用成本法是否合规;广西分公司是否有权不经过北京总公司就对此重大的项目进行评估;这里面是否有中介机构与该
上市公司联合作假、侵犯股民利益的情况?

  志愿团专家:关于你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解答如下:

  1、评估基准日选择在以前某个时点,法律并无禁止。一般而言,注册评估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其专业判断,合理选择评估基准日。

  2、关于评估方法,法律并无特定规定。而是赋予了注册评估师较大的根据具体情况的自由选择权。就此而言,本案中评估方法的选择也很难说是违规。

  3、关于总公司不知情问题,在本案中,因系获利业务,所以,一般总公司不会干涉子公司这一业务的承揽。即使分公司原来无权,总公司也会事后同意。

  4、至于本案是否存在中介机构与相关机构联手作假,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只能说可以合理怀疑,但关键要看有无相关证据。

  其实,本案关键不在于你所关注的问题:首先,就此项评估而言,可能存在问题的主要体现于以下几点:

  1、评估机构广西分公司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如果没有则其没有权利进行该项评估,所作评估无效。

  2、相应三位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合法资质。如果没有则该评估无效。

  3、该评估是否经过必须的立项审核程序。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等法律规定,本案评估应首先报省级主管部门立项、审核并备案。否则,该评估的合法性、效力存在瑕疵。

  4、审查评估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如评估操作中是否遵循了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是否相匹配;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评估所选用和确定的参数是否合理等等。如存在问题,也可在一定程度推翻该评估报告。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评估问题其实不是本案的本质,而是表象。本案的本质其实是有关大股东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侵害上市公司以及广大股民权益的行为。从本案相关数据及背景来看,可能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建议投资者可以就这一本质问题,调查上市公司该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完备,实体角度是否合理。在此基础上,向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周值班嘉宾简介:李建伟,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工商管理博士,经济法方向博士后,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曾成功为证监会、多家券商及企业提供诉讼、非讼法律服务。主要业务领域:金融证券、投融资、房地产、企业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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