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持股不设限充满想像 中小国企股改埋伏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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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 05:11 北京晨报 | |||||||||
国资委给14.7万中小国企股改埋下伏笔 晨报讯(记者彭宇)在3月15日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一条没有被提及的内容恰恰成为这一文件最有价值的地方。 业界发现,此前各界均高度关注的“管理层持股比例”问题,在这一文件中并无具体
在整个文件中,惟一涉及管理层持股的问题,仅仅是要求企业在向管理层转让股权时,应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企业产权的情况和拟受让的比例。而此前人们普遍认为,对管理层持股比例的约束,是国有企业保持国有本色的重要保证。 对于此次文件没有对这样重要的问题进行约束,业内目前存在三种解释: 其一,不对股权转让比例进行约束,表明国资委对14.7万中小国企民营化事实已经认可,管理层收购将是这些企业今后改制的重要形式。 其实,国资委具有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以及监管者的双重身份,使其将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领导并监管177家中央国企上,而占国有企业数量98%的中小国企,不仅在国有资产中比重不大,还分散在全国各地,分属不同的地方政府,国资委已没有余力对其进行管理,把这些企业交给地方采取多种形式的改革也属必然。 其二,中小国企的情况差别巨大,对股权转让比例作出限制,不利于国有产权合理流动。由于中小国企在所属行业、经营情况、股权结构上的千差万别,对股权转让比例作出过严限制,容易影响企业改制的实际效果。 其三,不对股权转让比例进行约束,可以扩大文件监管的范围。按照管理层收购(MBO)的本意,是要对企业拥有控制权或控股权,但在很多国有产权转让中,转让比例尚未达到这样的标准。因此,不对比例进行限制,就意味着不论是转让1%还是100%的股权,都要在文件所规定的标准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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