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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严管国有产权受让意向方(国有产权规范交易追踪报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 02:2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范俊 发自上海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会同财政部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针对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设立了细化规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发展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4月18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副总裁徐志炯。

  他向记者表示,上海市国资委不单单从资产规模层面划分国有产权转让,还进一步从公平公正、信息受理等角度进行把关。

  据了解,上海市国资委首先将为出资监管单位及集团公司制定发展战略规划,然后再由上海市国资委规划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对该集团公司定位、应该发展的主业、需要剥离的副业等,通过这一平台实现国有产权既促流动,又防流失。

  4月初,由上海市国资委与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除规定了上海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在上海联交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外,还对国有产权受让意向方提出了要求。

  “转让价格和收购资金来源是最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徐志炯指出,以往上海联交所仅要求产权交易出让方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产权出让完全信息公开,而对产权受让方并无此要求。“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我们发现,将受让方的资料与出让方同等公开在产权交易平台上更为重要。”

  《通知》要求,国有产权转让方与受让意向方必须按照规定协助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做好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受让意向方应当披露自身财务状况,收购资金来源以及与出让产权所在产业的关联度等,信息披露必须确保真实性和充分性;信息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根据《通知》,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改制重组的,企业进行内部国有产权调整的,必须完全按照信息公开的原则挂牌交易,只有经上海市国资委批准,才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4月19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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