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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利息税困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 14:02 证券时报

    90年代末我国开始实行“一刀切”的20%储蓄利息税。5年多实践证明,没有达到初衷目的。

    利息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过低,与持续上扬的物价指数相比,加上银行代扣20%的利息税,实际利率早已为负。居民储蓄持续下滑,必然导致民间资金“体外循环”
,造成诸多金融风险。走到“十字路口”的利息税何去何从?

    三大初衷未实现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紧缩成为我国当时经济的主要特征。为调控经济,央行从1996年5月1日起连续7次降低人民币存款贷款利率,但依然难以减缓储蓄存款余额持续过快增长的势头。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从199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并规定开征税率为20%。

    开征利息税的初衷出于三方面的考虑:通过征收利息税抑制储蓄增长过快的势头,促进消费;促进居民投资分流,让一部分储蓄资金流向其他投资领域;通过对高收入者征税能转移财政支付,缩小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推动社会和谐。可见,征收利息税集中到一点就是组织收入、调节收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然而,从这5年实施效果看并不理想。2000年,我国的利息税收入约为150亿元,居民储蓄存款余额6万亿元。2004年利息税收入为320.76亿元,储蓄存款余额却高达12.4万亿元。

    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恢复征收利息税以来,居民储蓄存款势头不但没有理想中的减慢,反以万亿元以上的速度增长。利息税收入的波动与储蓄存款余额增长也极不相称。以征收利息税来刺激消费的初衷也没有实现。

    中低收入者成纳税主体

    我国社会的现实是,钱少的人在银行存钱,钱多的人在资本市场捞钱,而现行这种“一刀切”的20%税率,真正受到影响的是这些存银行的人。因为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市场上中低收入者是主体,他们储蓄存款主要是用来培育下一代和自己养老,对即时消费是可省则省,提前消费更是可望不可及。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居民不会因为征收利息税而改变存款意愿,去消费、或投资股市、债券。

    无论是数据验证还是储户心态剖析,都说明企图通过征收利息税来拉动居民消费、储蓄分流是不现实的,难以达到初衷目的。事实上,征收利息税后,居民只是调整了储蓄结构,更倾向于活期和短期存款,长期存款不再受宠。且不说这里隐藏着对广大中低收入储户利息受损造成的不公,对于银行来说,还会导致存贷款结构不合理和潜在金融风险。

    20%“一刀切”的利息税,既没有采用世界各国通行个人所得税收的优惠原则,也没有采取累进税率的规则,使税收征收失去了调节个人所得财富再分配的功能。

    如果说在通货紧缩的状况下,希望通过开征利息税把居民存款“赶” 到消费市场上去,有积极意义的话,那么近年来出现的投资、消费品零售总额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大幅上涨的势头,制约了这种政策效果的实现。

    改革思路

    改革利息税的宗旨应体现两方面思想:首先,改革政策要通过调节社会收入再分配,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其次,有利于保护中低收入水平的储户和弱势群体储户的利益,以让利息税真正起到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改革利息税应当坚持个人所得税税收基本法则的税负公平原则、累进税率原则、弱势群体储户优惠的原则。按此原则,必须尽快改变目前我国实行的一成不变的20%“一刀切”的税率,创造条件采取累进税率,与国际接轨。

    改革利息税不是简单地取消利息税。但是,在改革方案尚未成熟之前,针对目前负利率缺口不断加大的现实,应当先暂时停征利息税。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暂时停征利息税,可以唤回居民储蓄的吸引力,无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为经济过热降温。“负利率”后,相当一部分储户把钱投入到收益更高的非正规金融系统中,大量民间资金“体外循环”,游离于银行监督之外,一旦投入到属于宏观调控项目中,就会助长经济“过热”,削弱宏观调控的力度。

    政策选择

    政策选择有5种模式可以参考。

    模式一,储蓄利息税与个人所得税合并纳税。利息税,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可考虑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统筹改革之中,与其他的个人所得进行综合计征。

    模式二,降低起征税率,并严格实行不同的累进税率。我国现行的储蓄利息税率确实偏高。当今世界通行的是施行累进税率,也就是说作为义务纳税人的每个储户所得利息净额不同,其利息税率也是不同的。个人所得利息净额越高的储户,利息税率会越高、纳税额也会大些。个人所得利息净额较低的储户,税率就相应较低,纳税额也就小些。同时,储蓄利息税的起征税率也不是一成不变,要随着市场物价指数之变而变。

    模式三,给予低收入水平的储户免征利息税。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低收入水平者都设有一些税收优惠条款,如某些手工劳动所得项目不列入上税范围。比如德国利息税虽达30%,但主要针对高收入储户。他们还规定,单身者个人存款利息低于6100马克、已婚者低于1.22万马克,就可填写一张表格,由银行代为申请免征利息税。借鉴这一经验,在制定利息税政策时,可给予在城市打工的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低收入民工、凭退休金生活的老人免征利息税。

    模式四,创新免税储蓄品种。目前我国只有教育储蓄,国家规定是免税的。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候,开办民工储蓄、养老储蓄,对这两类储蓄所得的利息也像教育储蓄一样给予免税。凡参加这类免税储蓄的人,除出示身份证实名储蓄的同时,还需要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

    模式五,实行消费贷款利息贴补。既然实行储蓄利息税,是为了把增长过快的居民储蓄“赶”向消费市场,激活消费。在“赶”缺乏动力的现状下,可在实行储蓄利息税的同时给消费贷款者实行一定的消费贷款利息贴补。当然贴补率可以小于利息税率,也合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瑞典政府规定,通过银行存款利息、股息、债息及房租等资本和固定资产获得的个人收入,都要按30%缴纳资本所得税。但政府为了鼓励消费,同时也会为申请了消费贷款的人提供30%的贷款利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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