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梁 忻/文
1998年12月,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6年来,《证券法》对规范证券市场发挥了很大作用,确立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体系框架。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由于当时对市场发展和我国证券市场运营规律的认识还不够清晰,在《证券法》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从立法上看,《证券法》仍然存
在一定的缺陷。修订《证券法》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和企业权益关系重大。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证券法》修订起草工作组顾问小组成员、北大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教授。曹凤岐透露,本次《证券法》修订将涉及许多重大问题,对分业经营与监管、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银行资金入市等条款如何修订将成为本次修订的热点。
曹凤岐说,本次立法最有可能的是突破分业经营问题。现行《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样的规定显然已经不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证券法》分业经营和管理规定过细,不利于操作。事实上,我国金融领域近几年来的发展早已走在了立法工作的前面。虽然混业经营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实现,但是各金融行业之间的业务渗透已经非常普遍。
据悉,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表示,央行十分关注《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起草、修订工作,认为《证券法》的修订应为金融综合经营留下充分的空间。
国际上大体有两种混业经营模式:一种为综合型银行模式,是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置若干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和信托业务;另一种为金融控股公司下的综合经营模式,它是在金融控股集团内设立若干子公司,从事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和信托业务。曹凤岐没有说明我国将采用哪种模式。
曹凤岐说,《证券法》第35条强调资本市场只能搞现货交易,而国务院“九条意见”已正式提出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因此,应当为金融衍生工具的推出提供法律支持,这一条应该在修订中被删除。《证券法》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这实际是禁止信用交易。信用交易在成熟的市场上是通行的交易行为,建议在修订《证券法》时应注意留有法律空间。
曹凤岐认为,由于对券商融资渠道规定不明确,实际上是堵了邪道,不开正道。没有一个合法的融资渠道,证券市场缺乏规范的银证融资平台,券商只能走邪道,出现了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委托理财危机、违规国债回购等问题,这严重阻碍了证券行业的发展。证券公司是资本市场的主体,因此,应当通过法律修订,拓宽券商融资渠道。他还说,有必要在修订中删除《证券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等条款,股权分置问题必须在向流通股股东倾斜的基础上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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