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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利息税的改革方向及政策建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 09:41 经济参考报

  在1999年11月恢复开征利息税前后,围绕利息税的激烈争论已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在开征后的五年间,人们也一直在观察和感受利息税所引起的各种变化。时至今日,宏观经济环境与五年前相比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尤其是实际利率悄然转为负利率的情况,更是让很多人萌发了取消利息税的念头,利息税有可能再次成为税改之年新的焦点。

  对储蓄利息征税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也是建立在一般税收理论基础上的税收体系的
组成部分。新中国早在1950年就曾征收过利息税,因经济形势变动的缘故共经历了两停两征。本文在综合分析近年来利息税运行情况和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对于利息税的去留问题及合理调整提出一些看法。

  我国利息税的正负效应分析

  (一) 正效应分析

  1. 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

  税收具有收入稳定的特征,利息税也是如此。截至2004年11月1日,我国5年利息税的征收总额1329.76亿元,平均每年增加财政收入260多亿,是财政收入稳定的来源。利息税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部分,占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近四分之一。

  2. 完善税收结构

  完善的所得税收结构是将全部所得均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利息所得游离于应纳税所得额之外,就无法实现所得税的横向公平,因此,利息税及其配套的遗产税、赠与税均应列入开征范围。

  3. 促进消费和投资观念的转变

  开征利息税可以具有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替代效应会减少储蓄,进而促进当前消费或者对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收入效应对储蓄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在我国,由于居民的防灾防病、养老、子女教育等未来消费具有刚性,使得个人对储蓄的偏好较高,储蓄对税收的弹性较小,收入效应使储蓄增长,进而促进投资。总效应是上述两种效应的强弱对比之差。无论总效应最终表现为收入效应还是替代效应,都会促进投资和消费观念的市场化转变。

  4. 促进我国税收制度和金融制度与国际接轨

  多数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鉴于利息税兼有财政和金融两种调节功能,因此开征利息税使我国税收和金融制度向与国际接轨的目标前进了一步。

  (二) 负效应分析

  1. 与恢复开征的初衷相悖

  我国开征利息税的目标,是启动消费,拉动内需;调节个人收入差距;规范税制,增加财政收入。但储户的反应平淡,权当是间接地降低存款利率,是前七次降息的延续,所以五年来并没有缩短与目标间的距离。

  首先,居民储蓄余额近五年平均每年增加1.28万亿,消费因居民储蓄余额的迅速攀升而削弱。同时,居民存款结构发生了变化,由长期存款转向活期和短期存款,增加了银行“存短贷长”的潜在风险。

  其次,虽然利息税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收入,但仅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2%,与此同时还有缩减的趋势。2004年上半年利息税收入135.67亿元,同比下降了10.6%,只完成年度计划的42.1%。

  再次,加深了居民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据测算,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是0.43,已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根据西方经济学的效用论,在一定条件下,收入转化为消费所获得的效用随收入的提高而降低,所以,有利于中低收入者的再分配能够促进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一般来说,中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大于边际储蓄倾向,中低收入者的消费倾向大于高收入者的消费倾向,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利息税以利息所得为课税对象,是对收入的再分配,由于我国按比例税率计征,没有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随着利息所得额的增加而提高税率,导致中低收入者的相对税收负担比高收入者重,既不能体现公平分配,也不能促进消费,实际上具有累退性质。另一方面,高收入者有能力消费和投资,很容易找到比银行存款回报率更高的渠道使资本迅速增值,而中低收入者消费和投资能力弱无法承受较高的风险,只能存银行生息。利息税负的主要承担者是中等收入的工薪阶层,在中等收入者和低收入者间的收入再分配不是开征利息税的预期效果,违背了税负纵向公平的原则。

  2. 逃税和避税问题严重

  由于我国利息税法不完善,存款大户有条件通过多种手段逃税避税,更加剧了税负的不公平,例如“私款公存”、将其它存款存入专项基金户以享受免税照顾、将存款存入外资银行、转移到国外甚至存入非正规金融系统、非法集资等等,形成经济不稳定因素。

  3. 对商业银行具有一定负面影响

  储蓄存款虽然只增未减,但因存款结构向短期化和外币化发展,实际上商业银行的增量资金正隐性减少,对投资和整体经济产生间接影响。同时,作为扣缴义务人,征收利息税增加了商业银行的成本费用,这些负面影响都加大了金融风险。

  我国利息税的改革方向及政策建议

  (一) 改革方向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目前的利息税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利息税,不具有利息税的特定基本功能,现阶段需要重视税收环境的建设,从制度上和征收条件上加以完善,具体可以考虑暂时降低利息税税率,这样既可缓和财政减收形成的压力,又能维护税法的连续性和严肃性,等待条件完备时再加以修订,最终建立起规范科学的综合累进税率模式的利息税。

  (二) 政策建议

  良好税收环境的建立需要循序渐进。现阶段,我国面临负利率的威胁,如何应对?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 努力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

  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尤其是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农民收入,以弱化利息税的收入效应,强化替代效应,进而促使居民增加现期消费和减少储蓄,降低目前超高的储蓄率,优化储蓄、投资和消费的关系。另一方面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能够降低收入差距,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减少基尼系数,增加消费需求。

  2. 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制度

  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育、住房改革以减轻居民消费负担;制定切合实际的消费政策,促进消费结构升级,鼓励消费;完善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向消费分流的机制;完善金融体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并加强监管;尽快步入新一轮税收改革;最大程度降低居民负担的制度变迁成本。

  3. 实行存款实名制和银税联网

  存款实名制和银银、银税间的联网是建立科学的综合累进税率模式的物质前提,我国现行的存款实名制只是名义上的,虽然存款时必须出示身份证,但这仍有虚假的可能性。真正的存款实名制还要建立银行、税务系统以及户籍管理系统之间的联网,使个人收入透明化,防止储户多头开户,而利用税收优惠和降低累进税率的级次进行逃税。此外,可将存款实名制逐渐扩展为包括存款、房地产和股票在内的“资产实名制”,并在全社会建立完善的个人信誉制度作为配合,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健全打下基础。

  4. 暂时降低利息税税率

  降低利息税税率对储户心理的影响和最终效果与升息基本相同,在我国2004年第四季度提高存款利率的先期铺垫下,降低利息税税率对于进一步摆脱“流动性陷阱”会发挥更好的作用。

  5. 逐步建立科学的综合累进税率模式

  制定面向低收入者的税收优惠;除对教育储蓄、社会保障基金个人账户等有特殊意义的项目实行免税,还可以进一步增加类似的免税项目,如用来捐助公益事业的部分存款可以免收利息税;同时,增加对人的减免,设立对低息者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免征规定,如规定起征点;制定利息支出抵扣政策,凡政策鼓励的消费项目贷款的利息支出可在利息税前扣除;为防止“私款公存”和“公款私存”,应对机构存款开征与个人存款税率相当的利息税;逐步将利息税与个人的其它所得进行综合计征,并根据利息多少分级次实行不同的累进税率;规范和监督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的行为,防止偷漏税,尤其是双方合谋进行偷税漏税;进一步提高利息税的征收效率和管理水平。

  总之,利息税是经过严格复杂的法律程序才得以开征的,作为税种应保持其长期稳定,从其功能设计看不是只用作短期的调节手段,利息税是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共同工具,这更决定了其重要性。根据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调整税率和增减税收优惠项目是可行的,在当前我国通货膨胀率升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调低利息税税率来增加储蓄调节需求。因此,本文不赞同取消利息税,而主张降低利息税税率作为阶段性处理方法,在动态中完善利息税使其成为宏观经济政策的灵活工具。(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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