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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名人应为不实广告担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 14:38 经济参考报

  权力具有扩张性,名气亦能被滥用

  日前,江西消费者吕女士状告宝洁公司发布SK-Ⅱ虚假广告。尚未开庭之际,吕女士的代理人又向法院提出,请求将SK-Ⅱ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著名影星刘嘉玲追加为被告。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表示,他支持吕女士将刘嘉玲追加为被告,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名人在广告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少明确规定。

  法律缺乏对于名人在不实广告中担责的明确规定,在资讯业日益发达,广告在人们消费中影响愈著的今天,不能说不是个缺陷。

  名人获取不菲的报酬,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他们应该对自己的广告行为负责。

  名人如果明知广告内容虚假也参与其中,实际也就是充当了“共同欺诈者”角色。名人固然不是广告主与广告制作人,但由于其在广告中的重要地位甚至是核心地位,因而应被视作为是“重要参与人”,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并纳入法规管理条款中,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确实存在名人不知广告内容虚假甚至涉嫌欺诈的可能,但这不应当成为其可以免责的理由,因为规定其在失实广告中的责任,正可以督促其在正式接拍前不能不去对广告产品的真实性、美誉度及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进行调查。比如查看、核实有关证书与数据,通过朋友了解产品的公众形象等等,都并非不可以做到。

  尤其是对于那些所谓的“体验式”广告,名人更加可以进行把关与“核实”,因为“体验式”广告就是通过名人自己使用广告产品的效果来进行宣传,而自己使用产品效果如何,自己当然最为清楚,也最有发言权。如果自己明明没有使用过某种产品却说使用过,明明没有达到广告词中的效果却硬要说成是事实,这就不能说不是对消费者明目张胆的欺骗。如果消费者因为崇拜明星而相信了他们的“体验”,却难以达到他们所宣称的效果,甚至身心受到严重损害,明星们有什么权利可以置身度外呢?

  名人不是一般公众,他们的名气与影响力决定着他们不能不慎言慎行,否则就会产生超出一般人所能起到的破坏性作用。也正因为考虑到名人对一般民众的特别影响力,因而在法律法规中应对他们的“公众”行为予以特别制约。权力具有扩张性,而名气与影响力同样具有被滥用的可能,因而为将这种滥用可能对公众造成的损害限制在尽可能小范围内,让名人为滥做虚假广告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

  美国法律就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本人就是该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对名人处以重罚。而法国电视节目主持人吉尔贝因为为一种戒指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基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我国也应明确名人在虚假广告尤其是欺诈性质及“体验式”广告中的法律责任,而且应细化他们在不同性质失实广告中的不同责任。(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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