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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昆虫酒”案升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 11:2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泸州老窖“昆虫酒”消费投诉案追踪报道

  张良:消费者涉嫌敲诈!消费者:张良涉嫌诽谤!

  泸州老窖“昆虫酒”消费投诉一案,由于经历3年时间的交涉和调解未得到任何结果,目前消费者与厂方关系开始恶化,双方由以前的“友好协商”进入了目前的“口水战”。一
方扬言消费者是恶意敲诈,另一方则称厂家涉嫌诽谤,并声称必要时会将厂家告上法庭。记者陈小平陈少斌

  张良:案件定性为消费者敲诈勒索

  一直在关注此案进展的《民营经济报》记者,4月12日下午6时左右打通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良的手提电话。张良前几年曾经指挥处理过发生在汕头的质量投诉事件(时为副总经理,管市场)。记者问及张良总经理如何看待该案件的性质。张良说:“这件事是一起消费者敲诈勒索事件,他们一会儿提出要几千万建什么中心拍什么电影,一会儿又提出要几百万搞什么事。这是不可能(接受)的事。我们已经报了案,公安、工商等部门都报了。”记者追问:那消费者有没有被抓起来?张良改口说,我们已经在当地的公安部门备了案(不是报案———记者注)。公安人员已经找他们谈话了。

  消费者:张良构成了对我们的诽谤

  既然公安部门都已经介入,说明事态很严重。当记者向消费者求证时,林先生对记者说:“笑话!我们什么时候被公安问过话?从来没有的事。张良说我们敲诈,那是对我们的诽谤。我们以前经常喝泸州老窖酒,谁知道他们的酒问题这么大?我们现在担心以前喝的酒是不是有问题,这种心理影响是很大的。我们还要告厂家生产劣质产品损害消费者健康以及给我们带来的精神损失呢!”“张良说我们敲诈,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还要告他涉嫌诽谤呢!”林先生越说越气愤。

  律师:消费者不构成敲诈

  当消费者买到或者消费了自认为不合格的商品感觉到自己受到损害时,对生产商、销售商提出赔偿或补偿要求算不算敲诈勒索?记者就有关问题请教了法律界人士。广东振华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彭子建对记者说:“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消费者是编造事实来向生产商、销售商提出索赔要求,则不能构成敲诈勒索。从本案的基本案情来看,酒的生产商没有证据表明消费者是在酒中做了手脚,因为厂家派出的专家已经从外观上判断‘酒瓶原装’、‘是我们泸州厂的产品’。同时,酒是由酒家现场提供的,如果说敲诈,则应为酒家串通消费者敲诈,但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所以,应该说消费者没有编造事实,也就不构成敲诈。”是不是消费者提出巨额赔偿就是敲诈,提出小额赔偿就不是敲诈了呢?彭子建律师说:“消费者发现自己在消费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直接向生产商、销售商提出赔偿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如果数额偏高,对方有权拒绝,但并不意味着索赔额高就是敲诈。”消费者向媒体投诉是否构成敲诈呢?彭律师说:“消费者依据事实向媒体投诉,是公民的一种权利。汕头这几位消费者首先走的是协商解决的途径,3年后才向媒体投诉,完全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行事。如果这样做仍不能解决问题,则消费者可以申请行政部门仲裁,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紫/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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