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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17:04 商务部网站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并将此《实施细则》通知到辖区内各类相关企业,我们也同时在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网站上发布(网址:www.jxdoftec.gov.cn/,www.jxf.gov.cn/)。项目申请请尽快在规定时间内报省外经贸厅、财政厅。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西省 财 政 厅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江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支持我省外经贸发展,明确、规范企业对江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申报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方向及用途

  1、支持重点生产企业出口。2、鼓励农产品出口。3、加大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4、对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部分支持。5、对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技改贷款利息给予支持。6、对在境外设立生产型企业和鼓励企业参加国外工程项目或设备投标给予支持。7、对外经贸人才培训、出国劳务培训基地建设的支持。8、支持企业参与国际认证。9、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项目。

  二、2004年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安排的主要政策项目和申报要求

  1、为提高生产企业出口产品档次、市场竞争力和新产品开发,对纳入我省生产企业出口大户的企业给予支持。

  (1)支持标准:支持每户企业15万元。

  (2)申报条件:

  ①2004年度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增幅达到30%的企业。

  ②2004年度出口额达500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增幅达20%的企业。

  ③2004年度高新、机电产品出口达50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增幅达30%的企业。

  (3)申报材料及程序:

  ①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外经贸经营权证书的复印件)

  ②提交由省进出口推进小组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已列入生产企业出口大户企业名单的文件(复印件)。

  ③申报单位于2005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请报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

  (4)资金拨付:

  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由省财政厅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给审定的企业。资金应用于开拓国际市场和出口产品开发。

  2、鼓励农产品出口,对出口农产品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支持。

  (1)支持标准:支持每户企业15万元。

  (2)申报条件:2004年度农产品出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海关统计数)和出口增幅达30%的企业。

  (3)申报材料及程序:

  ①提交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外经贸经营权证书的复印件)。

  ②提交由省进出口推进小组责成南昌海关和省外经贸厅共同审核、界定的农产品出口大户的企业名单。

  ③申报单位于2005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请报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

  (4)资金拨付:

  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由省财政厅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给审定的企业。

  3、加大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对全省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参加国际展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给予支持。

  (1)支持标准:参展的摊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费的50%的支持。

  (2)申报条件:

  ① 年度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海关统计数)。

  ②必须是参加由江西省贸促会、江西省国际经济合作促进会和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三家具有国外组展权的单位组织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经批准合法组织的景德镇陶瓷展销。

  (3)申报材料及程序

  ①提交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外经贸经营权证书的复印件)。

  ②提交年度海关出口统计数。

  ③由以上3家组展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

  ④提供实际发生的费用发票(复印件)、申请展品回运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⑤参展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报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

  (4)资金拨付

  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由省财政厅将支持资金拨付给审定的企业。

  4、为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规避出口信用风险,降低企业成本,对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支持。

  (1)扶持标准:当年实际保费的30%。

  (2)申报条件:有进出口经营权,当年向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交纳保费的企业。

  (3)申报材料及程序:

  ①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全套文本。(复印件)。

  ②由信用保险公司南昌营业管理部将《扶持资金申请表》报送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

  (4)资金拨付

  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扶持资金申请表》进行审核,由省财政厅将扶持资金拨付给审定的参保企业。

  5、对部分高新、机电产品出口专项技改贴息项目的支持。

  (1)扶持标准:当年贷款按月计算的利息给予50%的支持,最长期限为一年。

  (2)申报条件:

  ①在江西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机电产品生产企业。

  ②经项目立项主管部门2003年审批立项,列入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技改计划且未享受其他技改贷款贴息的项目。

  ③贷款资金落实,并在2004年内竣工的项目。

  ④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

  (3)申报材料及程序:

  ①高新、机电产品出口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③ 海关出口统计数据(海关出具)。

  ④ 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

  ⑤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4)项目审定和资金拨付

  ①企业在2005年4月30日前向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贴息申请。

  ②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技改贴息项目进行审定后,由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审定的企业。

  6、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积极鼓励企业参加国外工程项目或大型成套设备的投标,以及对在境外设立生产型、资源开发型企业给予支持。(1)扶持标准:①中标项目合同额200万美元以内,扶持5万元;200万美元以上,扶持10万元。②对在境外设立生产型企业,尤其是资源开发型企业,中方投入资金50万—100万美元以内,扶持10万元;100万—200万美元以内,扶持15万元;200万美元以上,扶持25万元。(2)申报条件:①申报参加国外工程项目和大型成套设备投标的企业必须是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且年检合格的、并且是江西省国际经济合作促进会的会员单位。②申报在境外设立生产型、资源开发型企业的必须是经商务部批准或经省外经贸厅核准的有境外投资资质的企业。③境外投资企业按时报送了统计资料并参加了年检的企业。(3)申报材料及程序

  ①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②中标工程项目合同或境外投资合同(复印件),授标函(翻译件投资企业除外)。

  ③投标项目前期费用清单或投资投产前费用清单(发票或有效票据复印件)。

  ④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统计报表(复印件投资企业除外)。

  ⑤我驻所在国经商机构对项目情况的书面证明或业主工程预付款的凭证或业主出具的开工证明。

  ⑥企业于2005年4月30日前向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4)项目审定的资金拨付

  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审定后,由省财政厅将支持资金拨付给审定的企业。

  7、对外经贸人才培训、出国劳务培训基地的支持。

  (1)扶持标准:

  ①培训人数在20—50人的支持1万元;50—100人的支持2万元;100—200人的支持3万元;200人以上的支持4万元。

  ②年派出人数在20—50人的劳务培训基地支持2万元;50—100人的劳务培训基地支持4万元;100—200人的劳务培训基地支持6万元;200人以上的劳务培训基地支持8万元。

  (2)申报条件:①对外经贸人才培训的组织部门必须是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指定的部门。②举行外经贸人才培训需先经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核准。③外派劳务基地必须经省外经贸厅核准并授牌。

  (3)申报材料和程序①组织培训或外派劳务基地建设的情况说明及培训计划。

  ②具有经营权外经企业对在基地选派劳务人员的证明(复印件)。

  ③人才培训单位、劳务培训基地于2005年4月30日前向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4)项目审定和资金拨付

  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申报的人才培训和劳务培训基地项目进行审定后,由省财政厅将支持资金拨付给企业。

  8、对出口企业、出口产品参与国际认证的支持。

  (1)扶持标准:直接认证费用50%。

  (2)申报条件

  单一产品年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海关统计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是该产品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各类企业。

  (3)申报材料和程序

  ①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②认证机构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③商务部批准确认知名品牌文件(复印件)。

  ④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

  ⑤认证机构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国家认证委批准具有认证资格的单位。

  ⑥提供直接费用的认证发票(复印件)。

  ⑦以上申报材料报送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

  (4)资金拨付:

  经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将支持金额拨付给审定的企业。

  9、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项目。

  为了适应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力支持在全省外经贸系统加强信息化建设及其他项目。(1)对外经贸系统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建设给予支持。

  ①支持标准:对省级外经贸支持金额为150万元;对11个设区市市级外经贸支持金额总共为280万元。

  ②申报条件:省级和各设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成立信息平台建设领导机构。

  ③申报材料和程序

  ⒈有关网络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⒉承担网络建设单位的资质证明(工商执照、信息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有关认证机构的认证书的复印件);

  ⒊网络建设的费用预算;

  ⒋以上申报材料经当地项目建设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④项目审定和资金拨付

  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验收后,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给相应的信息平台建设领导机构。(2)支持建立全省外经贸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协同海关、商检、国税、财政等部门共同研制开发有关软件等工作。(3)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项目。

  三、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是中央财政无偿拨付我省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并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加强监督的原则。

  实施细则规定:对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国家的资金扶持政策。并对以下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2、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它用的。

  3、项目组织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不予配合的。处罚措施为:

  1、责令改正。

  2、收回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

  3、取消其申请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资格,并不得享受财政有关扶持外经贸发展的优惠政策。

  4、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江西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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