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李进
通讯员郑礼招
实习生王勋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福州市物价局获悉,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实施办法(暂行)已出台,今后,明码实价店一年最多只能打五次折。
该办法规定,凡是符合严格执行《价格法》、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健全、实行明码标价等申报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向市、县(市)区的“明码实价示范店”办公室提出申请,在通过一系列审核后,将被授予“明码实价示范店”牌匾。此后,“明码实价示范店”办公室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复核。
依照该办法,已取得“明码实价示范店”称号的企业,必须遵守六项规定:不得高于或低于标价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禁止使用除“零售价”、“原价”、“现价”之外的其他价格用语。开展打折、让利等促销活动,只能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及店庆期间进行,且每次活动期限不超过半个月。活动期间应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告示,告知促销商品的折率、期限及原因。开展打折、让利等促销活动应向福州市物价局报备。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在醒目位置摆放馈赠物并如实表明馈赠物品的品名和馈赠数量,不得标示馈赠品的价格或价值,馈赠品不能为假冒伪劣商品,不能为购物支付凭证。对临近保质期、换季、库存积压、残次处理品需降价销售的,应使用降价标价签,如实标明降价时间、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并保留降价前记录以便查证。
授牌后,物价部门会对“示范店”进行定期的回访和不定期的督查,如果存在价格违法或不按规定实行明码实价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发出书面警告,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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