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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百文案二审股民败诉 回购注销是执行法院判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05:3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郑百文案二审股民败诉回购注销是执行法院判决

  不满郑百文(现为三联商社(资讯 行情 论坛))回购和过户而起诉至法院的7位股民,二审时均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郑州中院)判决败诉。其中,6位股民不满回购的诉求,在一审时还获得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下称金水法院)的支持。

  三联商社今天刊登公告说,公司昨天收到郑州中院(2004)郑民四终字第378号、379号、380号、381号、382号、383号和42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前6份判决书说,公司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将李香玲等6人所持公司流通股予以回购和办理注销手续,是执行法院判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李香玲等6人不构成侵权,决定撤销金水法院的相关判决书,驳回李香玲等6人的诉讼请求,并由该6人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23号民事判决书说,公司及登记公司将杨广毅所持公司流通股的50%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是执行法院判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决定驳回杨广毅的上诉,维持金水法院的原来判决,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杨广毅承担。

  2001年2月22日,郑百文2001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具体实施方案的有关议案,其中包括《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议案》等。郑州中院确认上述两决议有效,并要求登记公司协助办理股份变动手续。此间,对于38个反对股份回购及注销登记手续的股民,也办理了相应的注销手续。

  自2003年7月18日,李香玲等38名回购股东中的6人以公司回购侵权为由,陆续将公司及登记公司起诉至金水法院,要求判决返还他们所持的但已被公司回购注销的全部股票,且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金水法院支持了6位股民的诉求,但三联商社不服,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与这6位股民一审胜诉而二审败诉不同,股民杨广毅的二次起诉都被法院判输。2003年12月份,杨广毅以过户手续侵权为由诉至金水法院。随后,金水法院驳回了杨广毅的诉讼请求。杨广毅不服判决,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但终以败诉告终。

  上海证券报记者 陈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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