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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谈股东大会] 维护股东知情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 13:45 上海证券报

    刘俊海:商法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所长助理。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规范授权委托书的公开征集程序

    方便股东寻求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寻求被代理人股东。自然人、法人、股东所在公司均可依法公开邀请股东向其发送授权委托书、并担任代理人。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方式进行。公开征集人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增设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最低法定股数的要求

    《公司法》第106条第2项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该项和第107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均未规定出席股东最低应当代表的股份总数(quorum)。

    为预防少数股东恣意主宰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命运,借鉴美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国的立法例,我国应针对股东大会的不同议题规定相应的最低法定股数:对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最低法定股数应为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对于其它决议,最低法定股数应为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为使该规定富有弹性,以更好地适应股东大会的运作要求,若召开第二次股东大会时仍未具备最低法定股数,最低出席股数可以相应地降为最低法定股数的二分之一。当然,为尊重股东自治,应允许公司章程排除最低法定股数。

    维护股东为有效参加股东大会必需的知情权,助其高效行使表决权

    每位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都有权在公司登记住所和股东大会举行所在地查阅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年度财务报表、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文件,有权请求自费获得这些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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