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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答记者问--宏观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 08:31 上海证券报

    

解决股权分置形成两大共识

    北京消息 (记者 卢晓平)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昨日明确表示,按照"国九条"所明确的基本原则,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目前已经具备启动试点的条件。就此,记者采访了著名专家华生和韩志国。

    华生表示,"目前已经具备启动试点的条件",这是监管部门第一次对解决股权分置的时间进行明确表态。这意味着,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方案,从现在开始,可以在任何时候随时推出。中国资本市场期盼多年、悬而未决的问题终于迎来了破题的时刻。

    他表示,按照"国九条"所明确的基本原则,目前已经具备启动试点的条件,这表明经过几年的讨论和磋商,市场各方尤其是决策部门之间达成了共识。这种共识是建立在尊重市场规律而不是主观判断的基础上的;这种共识是建立在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础上的。这意味着在解决和考虑问题时,不单纯地考虑某一方的利益,而是兼顾各方利益,在兼顾的同时,重点是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这两点共识形成了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他表示,与此同时,解决问题要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这非常重要。过去有过经验和教训,因为市场不能接受,相关的政策推出引起了市场大幅度波动和不稳定。

    华生强调,中长期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将扫除困扰资本市场发展多年的最大制度性缺陷,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但短期看,关键在于试点方案能否有效地实现重点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使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受到伤害。

    韩志国称,正如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所说,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不仅是一个敏感的政策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市场问题,需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承受程度统一起来。他认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将使中国资本市场出现四大变局:一是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转变为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二是从整体市场风险转变为市场的个别风险;三是从大股东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侵害转变为整个市场的博弈格局,真正引入了用脚投票机制;四是从单纯的权力博弈转变为利益诱导格局。如果解决问题的方案好,得到流通股东的认可,上市公司就会成为市场的宠儿,否则,就变为弃儿。

    

证券市场一定要走法制之路

    北京消息 (记者 周翀)对于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答记者问中有关执法和法制建设的阐述,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认为,监管当局从法制入手开展工作,抓到了要害,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

    "中国的证券市场如果要保持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一定要走法制之路。"李曙光说,这并不是口号,而是需要监管部门通过一个一个具体案例,将这种精神贯穿到工作中并传导到业者的骨子里。

    "目前司法上只对虚假信息披露受理具备法律依据,操控市场、内幕交易还没有相关依据,法院受理比较困难。"李曙光说,一直以来大股东恶意掏空上市公司,占用资金情况也很严重。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国债回购,已成为大量风险的源头,自去年以来,有关方面在处理问题券商的过程中也发现,相关法律依据不是特别充分,有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有的存在执法不严现象,有的在操作过程中没有承接性的原则。

    另外,在具体的刑罚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刑罚与违法违规行为的获利不能"对价"。李曙光说,加重刑罚力度是必要的,否则违法违规一方永远会感觉收益大于风险,刑罚也就不具威慑力。同时,参考国外经验,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一定要落实到人,当前的刑罚往往导致个人代价远远小于公司代价,这使得责任人感觉不到实质损失。

    李曙光说,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需要综合性的法律规范,而此前证券市场的法律机制并不健全。从市场准入、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到退市机制等方面,都有立法不完善,执法监管制度不到位,以及司法不具可诉性等问题。也就是说,从一家公司进入市场到退出市场的整个过程中,游戏规则都是不健全的。

    就此,李曙光认为,当前很多业内人士把证券市场的问题归结为股权分置,对于法律业者而言,这绝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在于有没有制度规则和是否认真执行制度规则,市场各方对违反规则是否有畏惧感。

    答记者问中强调,要"切实增强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威慑力"。对此,李曙光指出,证券市场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不能也不应该"搞运动"。只要确保有一套完整、完备的法律体系,执法部门能够切实依据法律法规搞好日常监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迅速移交,司法机关也能够依据法律进行有效的审查和判决,证券市场就能在一点一滴中逐渐走向健康。

    李曙光表示,对于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有两道门的限制。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是第一道门,司法机关审判工作是第二道门。在这个过程中,监管部门不仅应严格执法,也要做好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中国证券市场走上健康的轨道。

    

大型企业不会连续上市

    面对纷纷扰扰的大盘股发行传闻,证监会答记者问首次给出明确回应。有关方面不仅重申在新股发行的具体安排上,将会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而且表示,将注意建议发行人及其负责承销的证券公司把握好节奏,维护市场稳定,这其中蕴涵的意义值得市场高度关注。

    首先,证监会明确提出在新股发行的安排上,将会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这样的表态是在回应"传闻将陆续有一批大型企业发行上市"时做出的,针对性很强。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在安排新股发行的时候,是不会在市场无法承受的时机推出市场无法承受的新股发行项目的。市场对于"大型企业连续上市"的担忧现在看来可以打消。

    第二,在考虑市场承受力的同时,监管部门首次提及将"注意建议发行人及承销券商把握好节奏、维护市场稳定"。也就是说,把握发行节奏和维护市场稳定同样也是监管部门注意的问题,而这个工作将由发行人及承销券商来具体落实。这可能意味着未来的发行机制将进一步"市场化"。同时,在询价制这样一个市场化的发行机制中,监管部门要求各方特别是股票发行人和承销商共同来担负"维护市场稳定"的责任,其中的积极意义也是值得期许的。

    第三,从答记者问中,我们也可以了解监管部门对大盘股发行的看法和态度,他们清楚地了解,不同投资者对于大盘股发行的不同态度------有担忧也有希望。而从长远考虑,监管部门认为大型优质企业的发行上市,有利于我国上市整体结构的改善,吸引新增资金入市,为投资者增加新的盈利机会。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对于大型优质企业发行上市的支持态度没有动摇。

    第四,监管部门还表示将公平对待各类企业的发行上市。这意味着,在未来将发行上市的企业中,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参股企业、小型和大型企业都将享受公平的对待。(记者 周宏)

    

三项税收优惠可提高投资热情

    北京消息 (记者 吴占宇)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昨日表示,证监会将推动制定有利于鼓励社会公众投资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国家有关部门一直积极制定着有利于鼓励社会公众投资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他个人认为,主要可以采用三项税收优惠的方式来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热情。

    首先,改变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方式。刘桓个人认为,现在印花税0.1%的征收比例已经很低了,因为每一个政策都有效率递减的。如果一定要使用这种手段的话,唯一的办法就是改变征收印花税的方式,即由双向征收改成单向征收。他指出,刺激证券市场发展的办法是要形成买的容易卖的难的局面,让投资者在可卖可不卖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不卖,以此来降低股票交易过高的换手率。

    其次,延期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刘桓指出,在目前我国所得税的规定下,机构投资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中是没有费用扣除的。他认为,如果要考虑税收优惠安排的话,可以考虑让个人投资者延期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如果投资者继续补充投资的话可以暂时不征税。

    第三,明确不征资本利得税。刘桓认为,资本利得不征税这一点是得到了大家的共识,如果要在资本利得税收上有优惠的话,不应该考虑资本利得的税收,这一点要在税法上加以明确。

    此外,刘桓还指出,对于合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来讲,他们的行为是公司行为,也要对他们的投资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之前对证券公司税收的汇总缴纳,可以把分支机构的税收拿到低税区来进行缴纳,这样就降低了公司的整体税收压力,进而降低了公司经营的成本。刘桓还指出,如果可以允许证券公司以将来的赢利来抵补以前的亏损,然后对差额进行征税,这样也可以降低证券公司的成本。

    

资料链接

    目前社会公众投资股市的税收主要涉及印花税和红利税。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经历了多次调整。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23日,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

    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双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文件,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12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3‰提高到5‰。

    1998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5‰下调至4‰。

    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B股交易印花税降低为3‰。

    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决定将交易印花税率从4‰调整为2‰。

    2005年1月23日,财政部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2‰调整为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红利所得税在本质上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其纳税主体为取得红利收入的个人。从海外市场看,大多对证券市场实行较低的税负政策,香港市场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免交红利税,新加坡市场现金红利税税率为5%,美国于2003年将红利税减半,并决定在此后3年减免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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