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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阐释:公权行使应该透明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 13:3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王素慧

  佘祥林的案子将在4月13日重审,这意味着一个人的11年沉冤终于有了昭雪的机会,但是,一个人11年的时光又拿什么去补偿?

  同期,和佘祥林有着相似甚至更为悲剧性命运的还有一个人——聂树斌。这个河北石
家庄的普通工人,10年前因“强奸杀人”罪名被判死刑,被处决时不满21岁。然而10年后,河南警方抓到的一名犯罪嫌疑人王书金,其供认,自己当年曾在石家庄强奸杀人,所杀之人正是聂树斌案件中的受害人。3月17日上午,河北省公安厅告知媒体,该案调查小组已成立,核查落实工作正在进行。

  这一冤案的“炮制”与佘祥林案件有相似之处,都是命案,都属于“从重、从快”的“严打”范畴,因“目标明确”而导致了审讯、判决过程的扭曲。据当时的报道称,干警们只“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聂树斌就“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而佘祥林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当时自己被连续审讯了10天10夜,连打带骂不准睡觉,最后审讯人员还趁佘迷迷糊糊之际抱来一摞材料,强行让其签字摁手印。

  法学专家指出,正是当地公、检、法机关践踏司法程序,极力追求佘祥林获罪而致使其蒙冤11年。

  这看起来是司法机构在审判中处理失当造成的恶果,但往更深的层面思考,这其实反映出我国司法监控体制的缺失。公、检、法机关的设立本意是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是一种人民公权的行使。但因缺乏独立的监控力量,这一公权常常失去了对人民负责的基本态度。

  佘祥林的哥哥介绍,当时他们并未看到张在玉的尸体,在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前文提到的聂树斌事件中,当另一个凶手出现,真相的轮廓在今天已经渐渐浮现之际,聂的父母找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讨要当年聂树斌的判决书,却遭到拒绝。法院的答复是,可以观看,不能复印。

  从法理上说,国家公民具有知情权,而只有保证整个案情的程序细节充分暴露在阳光下,那些可能的阴影才无处藏身。但恰恰是司法系统在整个工作程序中,包括警察的审讯过程、法院的诉讼程序、审判结果公正与否的考量等等,都没有一套完善的机制去促使其自觉地把一切细节都摆到台面上来。

  有评论认为,我国警察系统可以像香港特区一样建立警监会,提高对警察系统的反馈和监督力度;并将法院系统的陪审员制度改为陪审团制度,在审判中引入良性变量,对审判的公正起到促进作用;甚至可以适当开放私家侦探,用竞争手段刺激警察系统的效率等等。

  事实上,这些都不是眼下的讨论重点,现在我国司法系统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树立起对全国人民负责的根本态度,从而从基础上建立一套机制去监督、控制在司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阴暗行径。对于一个需要对全体国民负责的公权行使体系,阳光可能是眼下最重要的东西。

  (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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