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调查客户保证金冻结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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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 11:30 证券时报 | |||||||||
将与高院进行沟通和协调,共同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出专项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上报有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被各级法院冻结的情况。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证监会此次通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出台后,对各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性的影响。
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在2005年4月7日前需上报各自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被各级法院冻结的情况,但证监会有关人士对记者称,4月7日并不是最后的期限,各地证监局还可以进行后续的统计和上报。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应当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自有资金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但不得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对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据了解,在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出台前,有关规定并不明确,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法院冻结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的行为,这对于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是不利的,也影响了社会稳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该项规定,第一次将结算账户进行分类,对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扣,使被执行者以外的广大客户资金得到了有效保护。而且,该文件还详细规定了当证券公司或者客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的具体职权,明确了清算优先的原则。 证监会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通过各证券公司近期上报的在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出台前和出台后各自保证金冻结情况的资料,证监会将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在各地被执行的情况。另据了解,证监会机构部和法律部将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共同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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